一、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理解
非法集资活动究竟侵犯了哪些法益?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秩序法益观”,即认为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二是“利益法益观”,即认为非法集资活动损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三是“双重法益观”,即认为非法集资活动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条指出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这可以反映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所侵犯的法益的看法。但是,非法集资活动其具体侵犯的法益类型如何,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个别认定。一般而言,诈骗型集资既直接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生产型集资和投资型集资主要是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但可能客观上损害公众的财产权益。
诈骗型集资的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财物的目的,属于自然犯中的财产犯罪,在任何国家的刑法体系中都是以刑罚惩处。存在争议的是,生产型集资和投资型集资,系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支配下进行的金融交易行为,根据意思自治和风险自担原则,不能认为借款人侵犯了出借方的财产利益,充其量只能认为借款人的“集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相关罪名的量刑情节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犯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3—4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7—9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根据集资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10—12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根据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