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条件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2-22 14:41:25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通过共同的朋友相识,自2015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金额共计约21万元。针对前述转款事宜,原告仅提交了一张被告向其借款9万元用于经营店铺的借条。

针对其主张要求被告退还的剩余金额,原告并未能提供明确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仅是提供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金额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主张的涉案转款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中记载及原告自认,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该借款凭证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分三次转账合计2万元,该聊天记录中被告明确了用款时间,虽未明确载明款项用途,但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其余款项部分原告未提交双方合意证据,其余存在聊天记录的转账未载明款项用途、用款时间,并且存在几十元转账,上述情况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明显差异。

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因此原告主张其余款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超出11万元部分数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关键有两点,分别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发生借贷的行为。

针对司法实践中借款人仅以实际发生借贷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双方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是出借款,但被告提出不同观点的情况下,原告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的转账是基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而非其他原因。若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的话,法院则通常不会支持相关转账系借款的主张。

此外还需要提醒的是,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通常会分别对每一笔转账的性质都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予以审理,因此,作为出借人,需要针对每一笔转账均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属于借款的性质,否则,对未提供证据的转账行为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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