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应不应该担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2-20 13:09:26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非常喜欢的一项娱乐健身项目,本来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但偏偏发生了意外。22年1月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某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年过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期间,不幸突发意外身亡,家属为此将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杨女士反驳道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张先生倒地的时候,她们马上打电话120,并且救护车还没到之前,第一时间做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明明好心组织大家跳广场舞,却成了“被告 ” ,那么老人跳广场舞发生意外身亡,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法官表示:“原告这个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所以说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然后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说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我们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像杨女士这样的组织者,其组织“广场舞”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也不存在过错,如果参加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不好的结果出现,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自甘风险,主要就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一些体育赛事发生损伤要自己承担责任。

例如在打篮球过程中,若两人不小心撞到一起,导致其中一人受伤,另一人不存在过错,这时就要受伤一方自行承担后果。因为这种体育赛事,本身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参加者要自身进行评估是否适合参加,若不适合就要及时退出。

本案张先生在跳广场舞之前,就应当评估自己身体是否适合,若有不舒服,应赶紧退出并就医。意外发生后,杨女士采取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在认定责任时对她不应该过于苛责,故杨女士在无任何过错且及时帮忙救助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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