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2-23 14:44:50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一般要求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联网金融中该罪名客观行为上审查重点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互联网金融中该罪名主观故意认定一般会收集收集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禁止从而具有本罪的故意。还可能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

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之套路贷、网络高利贷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互联网金融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互联网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该合理合规运用资金避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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