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移民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评估公司和老板都被判了

真实案件趣 2024-06-04 20:18:54

小明是上海市一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小明的公司具有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小海是一家移民中介机构负责人,很多国家移民需要出具国内资产证明,而小海的中介机构又没有出具资产证明的资质,小海就通过关系找到了小明。

为牟取不法利益,两人商定由小海安排评估师负责撰写房产评估报告,由小明的公司负责加盖公章及其注册评估师印章。

查明,小海安排的评估师在不履行实地勘察、市场询价等评估职责的情形下,按照客户自己陈述的房屋评估价格,为一名客户的4处房产撰写了7份虚假房产评估报告书,用于客户办理美国、澳大利亚移民。小明的公司为这7份评估报告书加盖了公司印章和注册评估师印章。

这7份虚假评估报告总金额为人民币3,418万元,经鉴定实际市场价值为1,520万元,虚假评估金额达1,898万元,占房产实际价值的124%

出具这七份报告,小海获利28,000元,小明和公司获利3,500元。

小明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小明的控制下,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决小明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中介小海以及小海指定的评估师也都受到了不同的处罚。

《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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