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抵押给他人的汽车又偷偷开走了,构成盗窃罪!
河南省焦作市居民小明,和女朋友小丽一起在郑州开了一家网络直播公司。
因为工作需要,小明分期购买了一辆轿车,将轿车登记在小丽的名下。
因资金周转需要,小明与焦作市一个做贷款生意的熟人小海联系,想用这辆轿车做抵押借款五万元。

熟人知道轿车登记在小丽名下后,要求必须小丽亲自到场方可放款。
第二天,小丽亲自驾车,将车辆及钥匙、行驶证交给小海,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约定借款两个月,月息2000元。
小海向小丽转款5万元,小丽当即回转2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借款的利息。
借款到期以后,小明和小丽未能偿还小海借款本金。
一日,小明接到了一个陌生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得知自己车辆的停放位置。

小明就联系小丽,两人一起赶到焦作,找到了自己的车辆,在没有向小海打招呼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了。
小海发现车辆被开走后电话向小明和小丽求证,两人均否认将轿车偷偷开走的事实,声称自己不知道车辆去向。
小海和小丽将车辆开走以后,又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4万元。
小海报警后,小明和小丽被抓获归案,并与小海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退赔了小海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小海的谅解。

小明和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盗窃数额应该认定为借款480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两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