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修水库之名,行贩卖泥沙之实,犯了非法采矿罪!

真实案件趣 2024-07-30 22:02:41

以维修水库之名,行贩卖泥沙之实,犯了非法采矿罪!

为保护生态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各地政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石行为,砂石价格飞涨,业界甚至有炒房产不如炒砂石的说法。

江西省吉安市居民小明,从中看到了商机。

小明了解到,一个乡村水库内沉积有大量泥沙,就想把泥沙挖出卖钱。

可是挖泥采砂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小明深知难以取得采砂许可证。

小明另辟蹊径。

小明找到水库所在地村民小组,与小组人员商谈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小明等人帮助村民小组维护修建水库,挖出的泥沙由小明等人运走。

小明等人遂开始动工清挖水库,将挖出的泥沙予以销售。

有关部门发现小明等人大量贩卖砂石的情况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短短5天时间,小明等人贩卖泥砂得款47万多元。

案发后,小明等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按要求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小明的合伙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

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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