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办理手续的质押是否成立?质押人需要承担哪些担责任?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04 09:47:2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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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抵押质押担保较为复杂,一般都会单独订立书面合同来约定抵、质押财产的具体描述(房产的地址、车辆的型号等)、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利息,还是包括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抵、质押权的实现方式等。

如果约定质押但未办理手续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质押人需要担责吗?

最高院在《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

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据此,只要当事人就质押的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满足上述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那么质押合同是成立的。

这种情况下,质押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违约责任

质押合同有效成立后,质押人即负有办理质押登记或交付质押财产等相关义务,如果其未依约办理手续,就构成违约,债权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如果质押合同约定质押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将质押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或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但质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该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赔偿逾期利息、因质押财产未能及时担保债权而导致的其他损失等。

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质押人未办理手续导致债权人遭受了其他损害,质押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债权人因为相信质押人的质押承诺而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结果由于质押手续未办理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因此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质押人应当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

如果债权人要求质押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质权登记或交付质押财产等,只要不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况,质押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例如,质押财产仍然存在且可以进行交付或办理登记手续,质押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质权的设立。

综上,即使质押手续未办理,质押合同仍然可能成立,质押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继续履行的责任。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质押交易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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