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是否必须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04 09:48:1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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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通常会涉及到目标公司, 也会对目标公司的权益、运营管理有一定影响。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对准确查明事实、公平解决纠纷,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帮助。

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是否必须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赵某雷与冉某先、曹某平及黄某红、王某银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股权合法持有人,目标公司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无需追加目标公司作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

曹某平、冉某先夫妇是二手车公司、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也是股权的合法持有人。《股份转让协议》在落款处有(甲方)曹某平、冉某先夫妇的签名,其是《股份转让协议》的合同关系主体。

本案股权转让方是曹某平、冉某先,转让方与受让方因股权转让纠纷发生诉讼,二手车公司、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同它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法院没有必要将“两家目标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赵某雷提出原审遗漏案件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是否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涉及的内容以及是否与目标公司的权益、运营管理等相关来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对于准确查明事实、公平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以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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