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投资协议约定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丧失股东资格,有效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08 16:00:5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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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保证条款是投资协议中的关键部分,旨在确保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事务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这一条款帮助受让方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

如果转让方违反了陈述与保证条款,受让方通常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可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

如果合同约定受让方违反了陈述与保证的相关内容将丧失股东资格,该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合同双方对交易相关事实的陈述和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如果受让方违反了这些条款,转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必然丧失股东资格。

其次,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遵循《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资格的丧失通常限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情形,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

最后,如果受让方违反了陈述与保证的相关内容,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给转让方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转让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除违约股东的资格。

综上所述,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理由仅两个,即只有在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并且注意是抽逃全部出资。除此之外,当事人不能约定其他情况下可解除股东资格,否则该约定无效。

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直接导致股东资格丧失,但违反陈述与保证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间接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此类约定,并考虑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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