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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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上诉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上诉的特定时间范围。
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提交上诉状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上诉请求。
那么,如果已提交提交上诉状的,诉讼请求在上诉期届满后还能变吗?
最高院在《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上诉期限旨在规范上诉权的行使,而非限制上诉请求内容的提出时间,不应将第165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解释为上诉状提交时上诉请求即应最终确定且不得增加。在不超出原审请求范围的情况下,上诉人增加上诉请并无明确的法律禁止。
最高院认为,
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
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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