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吵架点燃衣物。男子:我只想报复女友,不是犯罪,三年太重

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2022-11-27 10:08:08

男子李成强和女子孙小丽认识后,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日常生活中,二人拌拌嘴、吵吵架本是很正常的事,可是李成强却是个小心眼。

这天二人再次发生口角,李成强心生气愤,便来到被害人孙小丽租住的房屋内,将屋内的衣服、被子等物品全部集中至客厅,并将屋内厨房中的煤气罐搬至客厅,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喷出的煤气,将衣物烧着后离开现场。

大火被周围邻居发现后,通知房东赶到现场,火势被扑灭。经现场勘查,屋内客厅的衣物被烧毁,墙壁天花板被熏黑。(案件来源:袁州区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成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李成强和孙小丽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李成强心生报复,来到孙小丽居住房间,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大家都知道,煤气罐的危险性很高,一旦引发爆炸,后果很严重,并且孙小丽居住的房间周围人员密集。李成强的点火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报复女友的简单行为了,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健康。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李成强在客观上实施了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喷出的煤气,将衣物烧着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李成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李成强明知自己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的行为,会引起着火、人身伤害的后果,为了报复孙小丽,积极实施,主观方面为故意放火。

综上,李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成强的行为最少也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认为李成强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解决,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也希望李成强能够以此为诫,早日回归社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李成强的量刑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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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简介: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专注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