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发生了这样一起奇葩案件,一男子酒后强吻女友的同事,被对方咬断舌头,构成轻伤一级。
男子李兵和女子孙丽认识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事发当天,李兵买了些食物,到女友孙丽工作的地方玩,并且邀请孙丽的同事们一起聚餐。
大家在一起很是热闹,期间喝了几瓶啤酒,这时孙丽的同事王红说自己能喝白酒。
李兵碍于面子,出去买了两瓶白酒,回来和王红两人一人一杯地喝起来,很快白酒喝完了,王红觉得自己喝多了,找了个借口,跑出去想找地方休息一会儿。
李兵见王红出去了,也动了歪心思,原来李兵来女友单位时,就注意过王红,觉得她长得很漂亮,性格也开朗。
李兵想趁王红醉酒沾点小便宜,他出去找到王红后,强行抱住王红,把脸凑过去想亲王红。王红坚决拒绝,把头使劲向后靠,想躲开李兵伸过来的脸。
李兵却不识趣,反而强吻了过去。王红无奈之下一口咬断了李兵的舌头,随后跑了回去。经鉴定,李兵的舌头断了一截,构成了轻伤二级。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的行为如何定性?王红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
释案说法
一、李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
本案中,李兵心怀不轨,见王红出去后,尾随其后,意图强行亲吻王红,遭到王红拒绝后,使用了强制搂抱的手段,意图使王红陷入不能反抗的境地,达到自己猥亵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李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二、王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李兵的先前行为,王红咬掉李兵的舌头,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王红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是否就要追究王红的刑事责任呢?
当然不能追究,因为王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伤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李兵强吻王红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王红为了阻止这种不法侵害继续发生,采取咬舌头的方式予以阻止,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王红虽然造成李兵轻伤二级的后果,但也不能追究王红的法律责任,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兵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也希望李兵能够接受这次的教训,重新做人。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