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妹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冒用姐姐的身份证去申请结婚登记,十年后,姐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案件来源: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丽和李小红是一对亲姐妹,姐姐李小丽1995年7月,与王东在民政所登记结婚。同年,妹妹李小红和李兵认识后,二人也想结婚,可是李小红的年纪未到法定婚龄,这可怎么办呢?
李小红看到当时的婚姻管理机关也比较混乱,没有启用婚姻登记系统,都是用笔填写,也未录入电脑,李小红就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冒充姐姐的名字,在1995年12月,和李兵在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民政机关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
至此,李小丽名下就有了两段婚姻,办理了两个结婚证,渐渐地孩子都长大了,李小丽和李小红在办理户口和其他一些买房手续时,都很不方便,可是如何才能恢复正常呢?
十年后,姐姐李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名下和李兵的婚姻登记。法院如何判决呢?
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李小红未达法定婚姻结婚,其婚姻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政所对李小丽与李兵申请婚姻登记时双方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当事人出具的婚姻登记申请书进行了审查核对,程序并未违法。由于是李小红冒充姐姐李小丽的身份提交相关虚假材料证明骗取结婚登记,造成了原告与李兵结婚事实的虚假性,因此李小丽与王东于1995年7月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李小丽与李兵的婚姻登记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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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看过类似案例,已经结婚的人用假身份证再去注册婚姻,因为年代原因登记处没查出来,最后是判定为登记错误而撤销。无效和撤销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