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为修路和人争执、挨打后,儿子来到对方家中,未找到人,一怒之下,将电视机、饮水机、冰箱等砸坏,殊不知,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俗话说,“百行孝为先”,保护、孝敬父母乃人之常情,本也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莫触犯法律。
李兵平时和父母住在村里,为人和善,孝敬父母,这天晚上,李兵下班回到家中,发现父亲李强躺在床上,身体多处有伤。李兵询问父亲后得知,下午,因为修路的事,和邻居王东夫妻俩起了争执,王东夫妻动手打了李强。
李兵一听这个,拿了钢管就跑到王东家中,准备要个说法,当时王东家里没人,李兵没有找到王东夫妻。一怒之下,李兵用钢管将王东家中的电视机、饮水机、冰箱、电视柜、铝合金窗户等物砸毁。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525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兵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李兵砸坏王东家价值7725元的物品,超过5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李兵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本案有以下几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案发后,李兵的父亲向被害人王东赔礼道歉并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本案为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李兵一向遵纪守法,该次犯罪是因其父母被人殴打,其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三、李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最终,法院认为,李兵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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