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亮和孙丽认识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孟亮因犯流氓罪在1992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孟亮出狱后,孙丽又和孟亮继续生活。可出狱后的孟亮脾气很暴躁,经常打人。
这天,孟亮因琐事与孙丽发生口角,用随身携带的折刀刺孙丽及孙丽的母亲李红,致李红重伤,致孙丽轻伤。事情发生后,孙丽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孟亮因该案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出狱后的孟亮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孙丽见孟亮毫不悔改表现,在认识李兵后,与李兵登记结婚。可是刑满释放的孟亮并不打算放过孙丽,经常到李兵家纠缠闹事,甚至多次深夜在楼下大喊大叫,为此李兵和孙丽多次报警。
事发当天晚上的21时许,孟亮酒后再次到李兵家中找孙丽,孙丽、李兵在门口时,孟亮用手拍打孙丽头部,李兵见状后上前阻止,被孟亮击打右眼部,二人在推搡中李兵摔倒在地。李兵站起后走向厨房,孟亮跟随其后,李兵在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孟亮上前欲夺菜刀,李兵用菜刀将孟亮左臂砍伤。李兵持菜刀与孟亮扭打至门口,孙丽阻拦时孟亮又打孙丽耳光。李兵持菜刀砍伤孟亮头部,并弄伤孟亮的颈部。经鉴定,孟亮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兵右眼红肿,因未就医而未进行伤情鉴定。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孟亮持刀将孙丽杀害。李兵在案发前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三级(极高组)、痛风。为四级肢体伤残。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从法律构成角度分析,李兵持刀与孟亮扭打,砍伤孟亮头部,并弄伤孟亮的颈部。经鉴定,孟亮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兵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应结合全部案情予以分析。李兵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是孟亮前科累累,曾因殴打孙丽及其母亲被判处刑罚,出狱后,经常到李兵、孙丽家中纠缠闹事,且案发当面晚又酒后上门殴打孙丽,李兵、孙丽面临的正是孟亮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是李兵动手还击,是在孟亮动手打人的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家人的人身安全及住宅安宁,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三是孟亮有多次暴力前科,还曾持刀重伤过孙丽母亲,且在事后又杀害了孙丽,人身危险性极大;李兵则曾经中风腿脚不便,为四级肢体残疾。双方力量对比,李兵明显处于劣势,李兵持刀防卫具有必要性,虽然造成了李兵轻伤的后果,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合以上分析,李兵为保护本人、家人的人身安全及住宅安宁,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结束不法侵害人孟亮给其家庭造成的持续性的威胁与恐惧,持菜刀将不法侵害人孟亮砍成轻伤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李兵未上诉。后检察机关在办理孟亮故意杀人案时,认为李兵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启动再审,认为被害人一家从九十年代开始笼罩在恐怖威胁之中,李兵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再审改判,认为李兵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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