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驾车途中与三者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标的车全损报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戴某支付了对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款。戴某取得赔款后提出:自己的车辆已全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保费,那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退保事项呢?
案例分析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戴某的车辆已经全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款,且赔付金额达到了保险限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戴某提出退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应退还戴某除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商业险的剩余保险期间保费,当车辆注销登记后,还可以申请退还交强险剩余保险期间保费。
保险小贴士:车辆发生损失,消费者应该如何办理机动车退保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费需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消费者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退保,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富邦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