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骑共享电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竟然把责任都推到了共享电车公司头上。他认为电车没配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这么荒唐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离奇的案件。
1.
案情回顾
张先生(化名)是无锡本地一家工厂的普通员工,平时上下班都靠骑共享电车。他觉得这样既省钱又能锻炼身体,可谓一举两得。
2021年5月的一天下班,张先生像往常一样扫码骑上了一辆共享电车。谁知刚骑出没多远,他一个不留神,“砰”的一声就摔在了地上。
“哎呀!我的头!”张先生当场晕了过去,脑袋结结实实地磕在了地上。路人赶紧把他送到医院,诊断结果是脑震荡。
住了一个星期的院,张先生拿着4万多的医药费单子,气不打一处来。他越想越生气:“要不是这破电车没配头盔,我能摔成这样?”
张先生找到共享电车公司要求赔偿,理由是电车没配备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可公司觉得莫名其妙:“骑车受伤关我们什么事?再说法律也没规定共享电车必须配备头盔啊。”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一怒之下,直接把共享电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6万元。
“我就不信这个邪!”张先生咬牙切齿地说道,“这官司我打定了!”
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共享电车公司是否应该为张先生的伤害负责。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1、关于电动车头盔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为车辆配置头盔。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共享电车公司似乎确实有为车辆配备头盔的义务。
3、平台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认为,张先生明知车辆没有头盔仍然使用,且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共享电车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自己承担70%的损失,共享电车公司赔偿30%,即约1.4万元。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