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网上发布视频称,自己公司一辆价值100多万的保时捷,本该在派出所扣押,却被人擅自开走,并在派出所附近50公里发生车祸。警方回应称:并非扣押车辆,只是经济纠纷,男子擅自炒作!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王先生在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开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名下有很多车辆,其中一辆全身银白色的保时捷帕拉梅拉,近期引发舆论密切关注。
4月28日凌晨,王先生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公司一辆价值100多万的保时捷,原本被扣押在派出所,但却不翼而飞,并且还不幸发生车祸。
车祸发生以后,车主手机收到碰撞报警,通过汽车自带的GPS定位,公司在距离派出所50多公里的高速路口附近找到这辆丢失的车。
王先生发布的视频显示,一辆银白色的蒙G牌保时捷,停在一处疑似收费站的建筑附近,不远处还有一辆警车,视频一经发布,立即引发舆论密切关注。
评论区里,王先生回复称,“车本在公安局扣着,现在却在高速口找到,并且还发生车祸”,王先生还特意强调这辆车“没有借贷,没有抵押”。
也就是说,在王先生口中,这辆车子不存在任何纠纷,就是警方保管不力,将本该扣押的车私自放出给别人开,如此行为显然是渎职,也怪不得会引发舆论热潮。
4月28日,记者联系到当地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对方回应称王先生属于炒作,“车子并非丢失,而是三家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王先生想通过报警把车要回去。”
同样的一件事情,两方却有不同口径,为搞清事情真相,记者联系王先生求证,王先生表示,车子于2022年11月租出去,到2023年2月份发现租车者失联,车子也找不到。
王先生还表示,由于车子价值巨大,为寻找这台车,公司安排4-5个人,每天开车满大街小巷寻找,直到2个月后的4月27日下午,才通过定位在吉尔嘎朗镇找到该车。
王先生称他们找到该车时,发现驾驶员并非之前租车的人,他们的汽车租赁公司,压根不认识4月27日出车祸时的车主。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2023年2月份,发现汽车丢失以后,他们为解决问题,已经选择报警求助,要求将车扣押在派出所,没想到4月27日下午发现车子在高速口附近出车祸。
警方却回复称:事实并非王先生所说,而是三家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王先生想通过报警将车拿回去,目前公司一方,因为达不到他们的目的,就擅自炒作这件事。
对于车子不返还给王先生的原因,警方工作人员回应称,之前王先生一方确实有报警,想将警方扣押的车辆要回,但警方觉得不能私自将车给王先生,怕存在违法行为。
不过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只是存在经济纠纷,认为这件事应该向法院起诉,于是调查结束后,就让人将该车开走。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对事情的描述天差地别,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此事主要有2种可能性,一是王先生所说的为事实,二是警方所说的为事实,下面进行逐一分析。
1.若王先生所述为真。
这种情况下,警方很可能存在渎职行为,将本该扣押的车辆,私自还给他人驾驶,还造成车祸,相关人员构成违纪,需要给予政务处分。
此外,无论是谁私自还车,由于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主观上属于过错,还车后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警方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承担完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若警方所述为真。
警方扣押属于公权力,必须涉及到刑事案件,才能继续扣押涉案财产,由于警方认定是民事纠纷,争议双方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可以是和解、调解或诉讼。
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编造事实在虚拟网络传播,并且涉及警方,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别人怎么会拿上钥匙,开走,汽车应该是本人才能开车走吧,为何别人能开走?不管什么纠纷也得本人签字才能从警察局开走吧?
呵呵
收黑钱了
租车有押金有驾照,车辆不是在租车公司里扣押,那么警方公布的就是真实了,不然租车公司有车辆的证件,会让不是租车者凭证在警方哪里拿走离?当警方一扣押,租车公司早就拿着证件去警方提车了!
无法无天!
鏚
警察做法没有错误,法律明令禁止普通警察介入经济纠纷,除非涉及刑事治安,就是农村法盲发讹钱小作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