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栏目|刑事常识篇】因“分手”自杀对方应负刑事责任吗

谷权萍论 2024-05-26 02:59:35

近两个月,“胖猫”事件引起热议,“胖猫”与谭某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交往期间两人多次分手复合,4月10号,“胖猫”转账66666.66元给谭某并将其支付宝账号拉黑,后于11号凌晨跳江,在跳江前谭某明确表示拒绝“胖猫”的转账。后谭某因此事遭遇网络暴力。5月19日,官方对“胖猫”事件作出了通报,说明“胖猫”姐姐涉嫌操纵舆论,策划网暴。目前,“胖猫”姐姐多平台账号已被封。在这场悲剧里,每个人受到的伤害都令人遗憾,也引人深思。本文将从刑法角度科普男女交往期间若发生纠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成年人自愿与“网友”发生关系,“网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案例

山东女孩小萌在网上认识了男网友刘某,对刘某产生了好感。2010年10月3日,小萌和朋友去济南玩。到了济南后,小萌已身无分文,她打电话向刘某求助,并表示要来大连找刘某,刘某当即让山东的朋友给小萌出钱买了车票。刘某把小萌领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暂住处,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刘某才知道,小萌还不满14周岁,但其仍然和小萌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0年10月23日,警方在刘某的住处找到了小萌。刘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小萌同居,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二)萍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虽然小萌和小刘是正常的“网恋”,可是,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可见,国家和社会应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减少青少年的犯罪机率。

(三)法律科普:强奸幼女罪必须满足明知强奸对象是未成年的前提条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因“分手”想不开而自杀,对方应负刑事责任吗?

(一)案例

姜某和女友肖某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肖某因为想回上海工作而提出分手,姜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肖某与其分手就自杀。肖某态度坚决,坚持分手,毕业后回到上海家中。不久,姜某因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姜某的自杀,肖某要负责任吗?

(二)萍论

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法律科普:一方因感情纠纷“想不开”而自杀的,另一方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三、法律如何给不满16周岁的人量刑?

(一)案例

陈某15岁,读初中二年级,为了在同学中显示威风,经常和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混在一起,组成所谓的“哥帮会”。“哥帮会”的内部规则就是有难同担,有福同享,哥儿们中谁有事,大家伙要两肋插刀相助。一天,陈某与同年级的一位同学徐某发生了冲突,吃了点小亏,陈某纠集了“哥帮会”的几个成员,在放学后对徐某进行了围殴,致使徐某重伤身亡,公安机关将所有嫌疑人拘捕归案。那么,陈某尚未满16周岁,要担负刑事责任吗?

(二)萍论

陈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所犯之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所以,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科普:我国公民多少岁开始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未满18周岁的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一)案例

17周岁的周某在读高二的时候因厌学而辍学在家,因无所事事经常接触社会上的一些无业闲散青年,聚会、上网,甚至参与斗殴打架,逐渐养成一身的恶习。一次,一群人在歌厅与另一群青年因服务小姐引起冲突,两伙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周某当时喝多了,见到自己的人被欺负,遂抄起一根铁棒猛击对方一个红衣青年的头部,该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逃跑后被抓捕归案。那么,周某犯罪情节恶劣,会判死刑吗?

(二)萍论

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尽管周某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但是因其未满18周岁,在量刑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其不能被判处死刑。

(三)法律科普:未成年人能适用死刑吗?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五、犯罪后“一逃了之”会加重罪责吗?

(一)案例

李某与同村的丁某素有仇怨。一天,两个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抄起镐把,向丁某头部狠狠砸去,丁某应声倒地,不省人事。李某非常害怕,不知丁某是死是活,觉得还是走为上策。在逃跑的路上,李某心里想:“只要逃得远远的,只要丁某没大事,过了几年,就会不了了之。”丁某后经过抢救脱离危险,但是留下了后遗症,经过鉴定为重伤。那么,李某的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了了之”吗?

(二)萍论

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称为追诉期限。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逃跑了,经过一段时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追诉期限的时间是不一定的,但是最多为20年。对于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所犯之罪有可能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也就是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犯罪20年后可以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科普:犯罪追诉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六、小结

1、未成年人结识网友网恋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知情对方为未成年人,均构成强奸幼女罪,强奸罪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一方因感情纠纷“想不开”而自杀的,另一方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上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在特定情形下也要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具有追诉期限,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逃跑了,经过一段时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追诉期限的时间是不一定的,但是最多为20年,但是逃罪行为本身会影响在追诉期内的定罪量刑。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0 阅读:0

谷权萍论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