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复杂性与矛盾性,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为让大家对征收程序各方面有清晰的认知,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托裁判要旨及举证分配,整理解析了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裁判思路与规则,供大家参考。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
在对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固然需要对是否进行合法安置进行审查,但是,审查的标准与专门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的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重大明显违法标准,而后者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2、征地批复作出并公告后,后续权证注销、土地出让、颁证等行为是否可诉
在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后续的权证注销、土地出让和颁证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三个问题:一是实体上征收行为是否存在没有依法补偿安置的情形;二是程序上是否存在没有完成法定征收程序等问题;三是后续相关行为是否直接对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3、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可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该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只是在没有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损失的情况下,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在诉安置补偿不作为的案件中,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依职权的情况下,不作为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有法律规定;另一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从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于行政机关既未明示拒绝,也未明示履行,从而与依申请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消极不履行的情况相似,可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5、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
主体上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所有的征收行为都提起诉讼。这里涉及适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主观权利”和“最大侵害”理论。所谓“主观权利”理论,是指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只能是属于原告自身的权利,除公益诉讼外,一般不得主张他人的权利。
6、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承租人,可否就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诉讼
诉讼实践中,由于经营性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是否确为承租人支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放弃了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以及出租人是否与征收人就房屋改建、装修装饰费用等达成一致均需通过实体审理方可查明,故从程序上讲,承租人以上述损失为由提起的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诉讼,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当先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