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劳金晶律师: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4 13:46:1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空白。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有关违法性抗辩、因果关系抗辩等各种责任抗辩事由,但在文体活动领域内,自甘风险规则有其独到的适用价值。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分析说明了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供大家参考。

一、生活中常见的适用自甘风险情形有哪些?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及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比如球类、田径类、搏击类、冰雪类、骑马等运动。另外,例如明知他人酒驾、无证驾驶或无法确保车辆安全而搭乘其车辆致损受伤;“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跨越游览范围跌落受伤等行为均属于自甘风险。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案涉篮球比赛中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宜包括在内。

二、什么情形下不能适用自甘风险?

工伤事故领域。随着劳动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当劳动者明知作业中可能存在风险却依旧参加而遭受损害的,不适用自甘风险。

交通事故领域。受害人明知行为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的,因乘坐机动车行为不是“文体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活动组织者,是指活动的发起者、指导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该条款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自甘风险适用主体之外。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适用自甘风险。

三、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所不同。

一是,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自甘风险中受害人对于他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而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

二是,自甘风险体现为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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