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徐晓慧律师帮当事人二审胜诉获合法赔偿金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2 13:18:27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外也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陈某于2006年3月14日入职甲公司处,岗位是打码,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公积金。从2022年6月至今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发放工资。2022年8月15日,公司无故辞退陈某,且拒绝支付相关赔偿费用。故陈某提起仲裁,仲裁结果为:一、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614.32元;二、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陈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415.86元;三、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陈某2022年5月17日至23日期间奖金1000元。现陈某与甲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徐晓慧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获得合理赔偿金。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现均未就仲裁裁决中奖金一项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流调短信、视频、录音等可清晰展现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甲公司虽未明确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辞退陈某,但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将陈某移除工作群聊、关闭其打卡系统、令门卫阻拦其进入公司、在给陈某放假三天后从未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及在陈某多次询问返岗事宜时均未正面答复、公司员工李某锞、邵某君、孙某九等人员在与陈某沟通时多次未正面回应陈某关于后续返岗问题的质疑甚至告知陈某“孙总说了,说你明天就不用来了,你要是来的话,工资也没有,奖金也没有,保险也不上了”等的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公司以其行为作出变相辞退的意思表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核算。

关于未休年休假,甲公司虽称其已通过公告栏张贴的形式发布放假通知,通知载明部分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放假以年休假抵扣,但该安排未经与陈某协商确认,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陈某于2022年8月15日申请仲裁,故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对公司辩称陈某关于支付2020年8月16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采信。针对陈某剩余的未休年休假18天,甲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数额与本院核算数额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7228.64元;

二、甲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415.86元;

三、甲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某2022年5月17日至23日期间奖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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