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均规定,如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违约金。
在影视项目的制作阶段,若协议一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作关系的投资人可以要求返还全部的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合伙关系的投资人只能要求分割合伙剩余财产及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2020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署《版权认购合同》,原告李某投资100万元认购0.823%的收益权。2020年2月21日,在甲公司鼓动下,双方再次签署一份《版权认购合同》,主要内容与前合同相同,李某另行投资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至今,案涉影片至今未上映,遂原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限期返还原告投资款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署的两份《版权认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200万元认购款,甲公司确认上映时间为2020年春节,并承诺影片无法上映的,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认购款并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现甲公司至今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本院以本案起诉状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返还李某认购款并付违约金,甲公司违约情形已逾两年,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于2024年4月2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于2024年4月21日解除;
三、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投资款200万元;
四、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