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百万名誉权案”的最新裁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为什么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的举报行为被判定为不合法?对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回应当事人称:应该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回去查询。
近期发生的多起网络热点事件,如:人大女博士生网络举报导师猥亵事件、江西县委书记毛奇被网络举报事件、苏州清华毕业生网络举报领导事件,将“网络举报”展现在公众眼前,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然而,最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北工业大学诉姚颖悟教授“百万名誉权案”中,天津二中院认为姚教授通过抖音等社交平台举报该校党委书记韩旭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法举报。姚教授因此向天津二中院申请判后答疑,要求对“不构成合法举报”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做出解释。
2024年11月15日下午,天津二中院在判后答疑中指出:你如检举、控告相关人员,应在相关举报平台进行。你在网易、抖音、百度、知乎、小红书等平台不构成合法举报。
姚教授随即要求天津市二中院解释:在上述平台进行公开举报不构成合法举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天津市二中院指出:应该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回去查询。
姚教授经过查阅发现,没有发现国家有任何规定禁止人民群众通过抖音、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举报;反而作为原告的河北工业大学,还制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实施办法》,在该文件的第十条第三款,甚至明确规定舆情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途径之一。
尽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能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与逻辑依据来支持其关于“不构成合法举报”的判决,但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审判机关,其裁决无疑对网络举报的合法性和未来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天津市二中院的这一表态,可能会对网络维权举报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一判决可能会被解读为对网络举报行为的严格限制,从而对公众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监督和举报的热情产生抑制作用。
如果其他法院和机构参考这一裁决,那么网络维权举报的实践可能会面临新的考量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