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二中院)传票显示,“百万名誉权案”于2024年5月29日下午14时进行“开庭审理”。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也显示该案的庭审时间为5月29日14:00-17:00,庭审事由为“开庭审理”,且有多名旁听者在场。
然而,就在庭审结束的当晚十点,红星新闻发布了一篇题为“河北工业大学起诉博导侵犯名誉权二审开庭,当事教师:属举报,不涉及侵犯名誉”的文章,详细报道了庭审情况。但令人惊讶的是,仅仅在第二天,即5月30日,天津二中院就迅速更改了审判组织,并且至今判决已经出炉,却始终未将这一关键变更通知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旦确定,必须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同时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然而,天津二中院在开庭后擅自变更审判组织,且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这一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回顾司法实践,不乏类似案例。曾有法院因未将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告知被告,而被判定为剥夺了被告的举证和辩论权利,最终导致原判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这些案例无一不在警示我们,任何对法定程序的忽视都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重要性。
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二中院在开庭后擅自变更审判组织,并剥夺了被告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究竟是什么?这一行为是否又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公然挑衅?我们期待天津二中院能够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并切实履行其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