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发现投标人证书作假该如何处理?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 2023-04-25 15:49:40

项目背景

某事业单位运动场改造项目,开标时有11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后,有7家投标人进入打分环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分办法中有一项“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5分,中级职称的得2分,无职称的不得分”。

项目经过

评审专家A为省职称办在职人员,在打分时提出:H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为伪造,因为证书的评审单位为C市的职称办,在全省范围,除了省会城市,只有D市、E市具有评发高级职称的资格,C市是不可能评发高级职称的,所以该投标人的证书一定是伪造的,该项H公司不应该得分。

其他评审专家听闻,一致认为:评审只能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不能评委主观臆断,也不能依据外部材料。

但是评审专家A指出,因为自己的工作内容跟职称评审息息相关,可以百分百确定证书是伪造的;既然是伪造的证书,如果得5分,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所以其坚持要向投标人发起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原件,自己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因为评审专家A的坚持,招标代理公司向投标人H发出了澄清通知,该投标人在收到澄清要求后,回复称标书制作人员放错了证书,应该放中级职称。

最终该投标人未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

项目分析

问题一:本项目中评审专家A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评审专家是否可以质疑证书的真假?

问题二:投标人弄虚作假要否决其投标吗?

关于问题一:在日常项目评审过程中,大家一致认同的观点、也是评审专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专家只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内容,不负责也无权鉴定证书的真假”,但是当专家发现证书明显是伪造的,还当作不知道吗?很显然,这是混淆了质疑和鉴定的概念,是推卸评标责任。我们看下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职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仔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责任,一切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结果的因素评审专家都应考虑。伪造证件,可能导致资格不合格的投标人通过审查,也可能导致打分有误,最终影响了评审结果。因为评标专家有责任对证件的真伪进行评审,就疑似虚假的证件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虽不是监管部门也不是鉴定机构,不能去鉴定证件的真假,但是这不妨碍评标委员会去提出质疑的权利。质疑和鉴定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疑是合理的怀疑,不是去判断,只是往判断的方向要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像本项目中,评审专家A就是在正确行使质疑权利后,发现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关于问题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是否要否决其投标,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将弄虚作假行为列入了否决投标项中,因此不管招标文件的否决项有没有弄虚作假的规定,只要评标委员会落实了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应该否决其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但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条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投标无效的情形由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弄虚作假即否决投标,那么评标委员会不是必须要否决投标人投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以上为个人观点,与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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