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病案电子安全认证平台的质疑案例分析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 2023-04-14 14:15:39
【项目背景】

某医院病案首页电子安全认证平台采购,项目预算86.2万元。根据当地市财政局批复的备案函,本项目属于政采公开服务类项目。

业主为防止部分投标人恶意低价冲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格分设置为10分。公告发出后第三天,就有投标人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质疑价格分及售后到场违法相关规定,质疑函如下:

 

两天后我们回复,回复后的第二天,该公司又来现场递交一份质疑函,质疑的问题基本跟第一次内容一致。我果断的拒收了他的质疑。结果没过几天,我接到了当地市政采办的电话,说有投标人投诉我们的项目价格分设置不合理,并且打分项有区别对待供应商的条款,有悖于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通知我去该地区财政局开三方会议。会上,采购办请来了当地几位专家,现场对该项目是否为服务类别进行了论证,最后论证的结果依然是服务类,但是本着优化当地营商环境的精神,价格分不能设为10分,必须改为30分。并且要求将评分项中关于供应商及时并在规定达到现场这一条删除(该条款为:“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地具备完善的售后体系,如遇故障需紧急修复时,厂家售后人员1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得15分;1.5小时到达现场得8分,2小时到达现场得3分,3小时到达现场或远程服务得1分,3小时以上达到现场不得分;需提供厂家为售后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说违反了湖北省的负面清单,对供应商实行区别和歧视对待,如果不整改就暂停该项目。

【问题】

1.关于电子认证平台的项目(或软件系统),定为服务类是否合理?

2.关于文中对于投标人现场售后服务的评分项,是否违背了湖北省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分析】

1.经查询目录,该项目中的电子认证平台应属于货物类,具体内容见下图:

 

2.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八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者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中仅以服务的时效性进行打分,并未有所在地、特定行政区域等限制,在交通日益发达的当今时代,供应商提高自己的响应速度即可得分。

【相关依据】

87号令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八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6、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7、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者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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