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科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些事儿

守正律师 2025-04-21 15:37:34

《民法典》科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些事儿!今天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这可是和法人以及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重要条款哦,快搬好小板凳认真听。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先来看看法定代表人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自己制定的章程,能够代表法人去开展各种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这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比如说,在公司里,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像腾讯公司,马化腾就是腾讯的法定代表人,他可以代表腾讯去签订商业合同、参与商务合作等各种民事活动。这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他们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行事。

那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干的事儿,产生的法律后果归谁呢?答案就是由法人来承受。举个例子,假如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王,代表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A 公司没办法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这时候,B 公司追究责任,可不是找老王个人,而是找 A 公司。因为老王是代表 A 公司签的合同,他的行为后果由 A 公司承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商业活动中的权责归属。

再讲讲比较复杂的一点,就是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啥意思呢?比如说,甲公司的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老张对外签订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的,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有一次,老张在没经过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和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150 万的合作合同。这时候,乙公司就是善意相对人,因为他们不知道甲公司对老张代表权有限制。即使老张的行为违反了甲公司章程,这份合同依然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老张越权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为了保护在商业交易中那些不知情的善意一方,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了解《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对我们理解法人制度、参与商业活动,甚至是创业开公司都有很大帮助哦。赶紧收藏起来,说不定哪天就能用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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