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科普:营利法人关联关系红线

守正律师 2025-04-19 17:39:54

《民法典》科普:营利法人关联关系红线!今天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这可是和营利法人的健康运营息息相关的重要条款哦,搞投资、创业或者在企业工作的,一定要认真看。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先来说说啥是关联关系。简单讲,就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有那些可能让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比如说,公司的控股股东 A,他自己另外还开了一家 B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就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又或者公司的董事 C,他和某供应商 D 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这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为啥要规定这些人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呢?因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有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就会通过关联关系搞一些不正当操作。举个例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他同时控制着关联公司甲和乙。张某利用自己的控制权,让所在公司把一批重要的原材料,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然后又让乙公司以高价向所在公司提供质量一般的同类产品。这么一来,所在公司的利润大幅减少,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声誉。像张某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按照《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要是有人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因为张某的操作,所在公司损失了 500 万元,那张某就得依法赔偿这 500 万元,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比如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索赔等。这就是法律的严肃之处,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非法关联交易还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像公司以超低价格把核心资产卖给关联公司,这就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还有控股股东操作公司对外担保,要是担保的对象不靠谱,一旦出问题,公司就得承担巨额债务。再比如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的债务,这也会让公司的资产减少,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给大家看个真实案例,2023 年,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同时控股关联公司 A 与 B。王某利用控制权,把智能科技自主研发的核心算法专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估值 50% 的价格转让到 A 公司,还安排 B 公司以高价向智能科技出售同类技术替代产品。这些交易没经过独立董事审议和股东大会表决,也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智能科技直接损失超过 2000 万元,股价跌幅达 30%。2024 年,公司中小股东联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及关联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滥用关联关系,判决他向智能科技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及利息,关联交易合同被撤销,专利权属恢复,并且驳回了王某以 “交易已获部分管理层签字” 为由主张程序合规的抗辩。这个案例就清楚地展示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后果。

了解《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能让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识别和防范风险,也能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知道怎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哦。赶紧收藏起来,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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