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倒反天罡,好一个郑伯克段于鄢的新版故事。
天知道这个物业公司是有多少违规问题和服务漏洞被业主们抓到了,迫不得已用钱来买平安;天知道物业公司隐忍多少年,才除掉了肉中刺、眼中钉。
大多数的朋友们耳濡目染的都是物业公司如何欺压敲诈业主、如何只收费不服务、如何从服务者变为管理者的。好大的官威,就是他们物业公司的真实的丑态嘴脸。
当然不能否定所有物业公司,还是有一些服务到位、有良心有责任感的公司的,虽然数量属于凤毛麟角。
今天看到了有业主的彻底“反杀”的新闻,好好好!虽然涉嫌违法犯罪,虽然显示为了自己的利益,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吃瓜群众还是爱看官逼民反,杀官报仇、出气解气的桥段,这也是水浒传大受普通老百姓欢迎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被敲诈物业公司却很难得到大众的同情和怜悯,大众缺少那种面对犯罪的义愤填膺的愤怒?因为物业公司欺负天下人久矣!
所以教员也说过,城市流氓无产者的战斗力是最强的,诚不欺我也。这个业主应该并非有所谓正式工作的人,否则他也没有精力、没有时间去虎口拔牙。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性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诈骗、抢劫而言,属于小角色,也可以说刑法理论上的二类侵财罪名吧。
因为其本身特征比较弱化。比抢劫吧,暴力程度不够,达不到压制被害人反抗;比自愿程度吧,诈骗可是被害人主动、乖乖的上钱的。而敲诈要挟仅仅是让人产生恐惧感,又并非完全自愿拿钱。
特征明显程度不够,就会产生罪名的交叉和争议,就会出现分歧。比如本案,2019年物业给了五万元,说是赔偿。22年又给了6万,说是不让业主作对,感觉理由及其可笑,颇有些黑色幽默,这不是物业公司在玩郑伯克段于鄢的戏码呢?一步步退让、一步步引诱,拿一点小钱,除去维权代表这个钉子户。
杀鸡儆猴,还是为了物业公司的肆意妄为。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是,如果一个负责任、服务好的物业公司,会动不动拿自己的血汗钱为自己的非工作过错买单吗?会害怕业主们群起而攻之吗?
根本不可能,根本不会这样做,越是垃圾的物业公司,越不害怕业主们的维权,反而很会推诿扯皮,要起物业费来办法超多,律师函、诉调中心、法院立案,一套组合拳打下来,那个业主敢发声!
不信看一个案例。案例案号:( 2019 )渝 0235 民初 6134 号
裁判要旨 14 :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是基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认定业主抗辩(权)应着眼于物业服务的特性,多方面考察,轻微服务瑕疵,业主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判决减免物业费。
法院观点:对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法院到小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部分业主认可原告的物业服务工作,也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小区停电后发电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及电梯出现故障的维修等情况予以肯定,当时亦有人员和车辆正在清运小区内堆积的装修垃圾,而且对于被告反映强烈的小区活动用房被重庆市明浪实业有限公司变卖的问题,也曾由该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处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故被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因物业服务具有动态性、公共性和广泛性,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中可能会存在问题,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意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直至由业主委员会解聘该公司,但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和依据。
网上类似的判决很多,基本都是要交物业费、要交物业费,还是要交物业费,至于业主提出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都是查不清、没证据,不支持。
《民法典》九百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件的事实逻辑很有问题,一个合法、合规、服务质量好的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列举的所谓敲诈根本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也不会出钱买平安,事实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物业公司的做法,恰恰和一些部门相似,给予某些问题人员以补偿金,而后再以敲诈勒索控告,虽然法律很有争议,但还有部分人员按照敲诈勒索处理。
而这个公司恰恰也做了,而且跨越5个年头,大家仔细品尝一下,背后会有谁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