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虚开普通发票还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定性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3-14 14:01:21
为虚开普通发票还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定性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案件当中,为了形式上看起来合法,一般都会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并加盖公司的印章。出于某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取得相应公司的印章,因此,通过伪造公司印章来完成合同、协议的签订。

那么,在虚开发票的同时还伪造了公司的印章,该行为如何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703刑初137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蔺某某在湖南省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管桩销售经理期间,经被告人罗某某、陈某介绍,通过私自伪造受票公司印章及两公司之间的《委托开票证明》、《补充协议》等方式,骗取A公司信任,将本应开具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湖南省B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了无真实货物交易的第三方受票公司,蔺某某以上述方式让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三份,虚开税额188万元,价税合计1280万,蔺某某从中获利1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2日、5月13日、6月2日,经罗某某介绍、蔺某某私自伪造B公司、湖南C集团基础工程公司的印章及两公司之间的《委托开票证明》、《补充协议》,让A公司为湖南C集团基础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九份,虚开税额130.78万元,价税合计900万元;

2.2016年4月19日,经陈某介绍,蔺某某私自伪造B公司、上海D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及两公司之间的《委托开票证明》、《补充协议》等方式,骗取A公司信任,让A公司为上海D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份,虚开税额为43.59万元,价税合计300万元;

3.2016年6月3日,蔺某某私自伪造B公司、湖南E工程公司印章及两公司之间的《委托开票证明》、《补充协议》等方式,让天河公司为湖南E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虚开税额11.62万余,价税合计80万元。

被告人蔺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为虚开发票还伪造多个公司印章,系虚开发票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牵连,应当择一重罪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为虚开发票还伪造多个公司印章,系虚开发票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牵连,应当择一重罪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或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蔺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实务体会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在虚开发票罪案件中,虚开发票是行为人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只是为了顺利虚开发票的手段,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一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中,蔺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蔺某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伪造公司印章罪处罚较重,最终判决:被告人蔺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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