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郴州#
202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郴州市1家服饰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的违法失信案件如下:
桂阳联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份,金额1831.77万元,税额238.13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桂阳联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38.1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达884011.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1.案例二: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72298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詹某某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387718.13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查,林某宣向某通公司等6家公司共虚开了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林某宣向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正常申报缴纳税款97949.77元,经税务局通知后,补缴税款1038526.65元。案发后,黄某某被暂扣了450000元,林某宣又向本院暂缴了339907.17元。该案涉案的税款已经全部补缴(其中包括某通公司87份,税额1387718.13元)。......判决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1.案例四: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审理法院: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4473957.3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1542199.72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林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林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且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林某某、叶某某的犯罪线索,指认他们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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