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公司高管缘是身份信息被盗用

惠州广播电视台 2023-11-17 17:52:20

忽然发现自己成为陌生公司的高管是种什么样的体验?重庆的吴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曾经不慎遗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期节目我们就一起来关注,当姓名权遭受侵害时,法律是如何保障权利的。

家住重庆市的吴女士,曾在2015年不慎遗失身份证。随后吴女士迅速在当地办理了相关的挂失补办手续。2021年,吴女士突然接到一条陌生的贷款信息,信息提及吴女士以一家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了贷款。然而自己并未在该公司就职,也没有贷款,所以起初吴女士只简单地认为是骚扰信息。之后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打开电脑上网查询,却发现自己竟成为了惠州一家企业的监事。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钟斌:查了之后就发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案涉公司的监事,所以她就去申请撤销,但是当地的市场监管局说他们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没办法撤销,因为没办法核实真伪。

案涉公司成立于2017年,吴女士也是在那个时候,被动成为该公司的监事。通过查阅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资料,其中附有的证件信息,正是吴女士当初不慎遗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而作为吴女士一方,并未与该公司有过任何接触,更别提和该公司签订过什么聘任协议。无奈之下,吴女士只能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就是惠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撤销吴女士在该公司以监事职务进行的工商信息备案登记。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钟斌:我们是公告送达的,(该公司代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我们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自始至终这个公司都没出现。案涉公司是属于假冒他人方式使用原告的姓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民法典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假冒、干涉、盗用的方式来侵害他人姓名权,所以就算这个公司没有出庭,实际上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我们还是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判处案涉公司协助到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把冒用的行为撤销掉,然后酌情根据过错程度,还有使用姓名的时间长度等相关因素进行考量,酌情赔偿3000元。

由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始终未曾露面,毫无配合度可言,作为胜诉一方的吴女士要兑现自己的权利,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提醒,姓名权是具体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同时,作为公民一方,也应当尽可能对自己的身份信息尽到保管义务,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钟斌:作为公司经营者、公司股东,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合法合规进行经营。像这个案子里面,案涉公司就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把(吴女士的)身份证拿来使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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