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贵州,一男子在街上闲逛,发现有处楼盘在搞促销抽奖活动,1块钱就可以抽一次奖,特等奖是一套43万的房子。男子想碰个运气,拿出1块钱抽了一次,果然中了特等奖!
男子要求兑奖,岂料开发商说:楼盖好了才能给他兑奖;等楼盘封顶时,男子又去兑奖,没想到开发商又说:奖券只有7天时间,过期已经作废。
男子大怒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兑现奖券,法院的判决亮了!
一.【案件回顾】
杨小强今天空班没事在街上溜达,阳光洒在他的脸上暖洋洋的,很舒服。
他信步走到一处新开的楼盘,看到一群人围的里三层外三层,好奇地挤过去一看,红色的横幅上写着几个大字:“1块钱,赢房子!”
他又拿起桌上的宣传页,只见上面写着:“特等奖,43万房子一套!”他立刻心动了,掏出1块钱就准备试试运气。
谁知一旁销售员竟将他拦住,赶忙说:“先生,得先交购房订金,交完才能买。”
杨小强一听又犹豫了,他心想我又不打算买房,交什么定金?
但销售员又补充说道:“没事,订金能退的,你可以碰碰运气,万一中奖了呢?才花一块钱就试试呗!”
听销售员说的也有道理,他想光天化日之下,不可能骗人的,于是愉快的交了订金,抽了奖。
没想到,结果还真中奖了!
“恭喜您,中了特等奖!”销售员大声宣布,并邀请他上台讲两句。
杨小强心里乐开了花,周围的人也都羡慕的看着他。
等他从台上下来,稍微平复了一下激动的心情,就拿着奖票,要求立刻兑奖。
没想到经理却说:“房子还没建好,等建好了自然会给你,你回家等消息吧。”
杨小强相信了,于是回家,跟家人一顿炫耀。
家人却不信:“一块钱就能抽到房子?别被骗了。上面说7日内兑奖,过期作废,你可得抓点紧,别到时作废了。”
杨小强一听也是,他心里也直打鼓,天天去楼盘问。
连着去了几天,销售员不耐烦了:“房子建好了才能兑奖,你就放心回家等着吧!”见杨小强还是不放心,销售员又说:“奖票不过期,放心吧!”
吃了这个定心丸,杨小强这才回家再没来问过。
不知不觉一年过去,楼盘也一栋栋建起来了,眼见着已经有业主装修开始入住了,杨小强心里又开始不踏实了。
这天,杨小强又去问,销售员干脆不理他。他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说:“奖票过期了,不能兑奖。”
杨小强怒了:“是你们让我等楼盘盖好了,再来兑奖的,没想到你们如此不信守承诺!”
他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上,杨小强拿出兑奖票和录音:“开发商说等房子建好就兑奖,谁知他们却言而无信,现在不认账了!”
开发商却耍赖说:“当时我们搞这个活动本事就是为了促销,是违法的,其次奖票过期,所以不能兑奖。”
法官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应该履行承诺,判决开发商10日内交付房子。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人说:“这个开发商是个奸商,压根就不会兑现承诺。”
也有人说:“终于看到一个为民做主的好法官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这件事儿呢?
二.【案件分析】
1.杨小强参与了楼盘的抽奖活动,意外赢得了特等奖——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他在公开场合被宣布中奖,且开发商给予了奖牌,实际上形成了兑奖的合同关系。因此,杨小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兑现奖品。
2.开发商最初承诺中奖者,可以等待楼盘建成后兑现奖品,但后来以奖券7天有效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为杨小强兑换房子。
此外,开发商声称活动违法,中奖无效,但这一主张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因为抽奖活动是开发商自己组织的,且杨小强的参与并无违法行为。
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开发商以奖券过期为由拒绝兑奖,但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开发商在公开场合的承诺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且杨小强的中奖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在10日内向杨小强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