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吉林,一大妈去领帮扶单位送来的50斤大米,她扛到肩上就往回走,谁知在楼梯上摔倒去世。
帮扶单位得知消息,主动给家属送来5000元抚恤金。岂料大妈家属告到法院,说送米的单位职工,没有积极帮大妈将米送到家中,这才导致大妈死亡,索赔44万,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一.【案情回顾】
吉林的一个村子里,大妈方秀英扛着一袋沉甸甸的大米,心满意足地踏上了回家的路。
方大妈平时在县城帮带孙子,刚接到电话,今天帮扶公司,又到村里来发放生活用品了,方秀英一听高兴极了,这下又能给家里省下200块钱花销了,真不错!
这两年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她也已经由农村搬到了县城里,这次是专门回村来领大米的。
她的脸上挂着满足的笑容,然而没想到,这袋大米却成了她,生命中的最后负累!
帮扶公司老板是一个心存大爱的人,给这个村里困难户免费发放米、面 、油,已经有好几年了。
每次帮扶公司来送生活用品,村里都跟过年一样,大家都喜气洋洋的。
村民们也习惯了老板的帮扶,方秀英大妈也不例外,每次发放物品,她总是跑的可快了,期待着每一次的物资发放。
赵宇是这个公司一名年轻的员工,他主要负责这次物资的发放。
只见他细心地把大米和豆油一份份分好,送到村民楼下,还准备好表格,让村民们挨个签字领取。家里有年轻力壮的,都自己领回去了。
这时,方秀英匆匆地签了字,见赵宇正在忙碌,她二话不说扛起大米就走。
她觉得自己身子骨还算硬朗,没等小伙儿帮忙,就自己扛着大米上了楼梯。
没曾想,上到二楼拐角处,方秀英的脚步突然踉跄了一下,一脚踩空,她试图稳住身体,但大米的重量使她瞬间失去了平衡,“砰 !”的一声闷响,她摔倒了。
此时赵宇正拎着两桶豆油送过来,听到楼上响声,赶紧冲上楼梯,只见方秀英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赵宇吓坏了!他颤抖着声音,立刻拨打120。
不一会,120急救人员来了,经过一番抢救,但方秀英还是没能抢救过来,彻底失去了生命。
当帮扶公司了解情况后,立即第一时间送来了5000元抚恤金。
但方秀英大妈的家人,却拒不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方秀英平时身体还算可以,怎么会突然说走就走呢?
于是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帮扶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方秀英大妈的家属们,又转而认为:“都是因为公司员工没有尽到责任,明知道大妈年龄大了,还不把大米主动送到家里,才导致了方秀英的突然离世!”
于是一举将帮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
帮扶公司无奈地表示:“我们只是为社会做点贡献,本来我们是没这个义务的。我们的职工也已经尽力了!是方秀英大妈自己选择扛米上楼的。”
此事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说:“这些讹人的太有才了!讹上了年年都在帮你们的恩人!”
还有网友说:“这下高兴了!家属这一闹,以后全村都领不到免费大米了!”
也有网友表示:“必须按敲诈勒索罪算,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风清气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儿呢?
二.【案情分析】
1.方秀英的家人认为,由于送米的员工未能及时派遣人员,将大米送达方秀英的家里,致使她在搬运大米时,不慎摔倒并不幸身亡,因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对他人造成伤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
基于此,公司应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方面则认为,他们与村子结成帮扶对子,送大米到村子,但并没有义务帮每一家送到家里。
根据《中华人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公司和方秀英大妈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将大米送到她家中。
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这个后果。
3.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方秀英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自己扛米上楼。公司职工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帮扶义务,方秀英的摔倒和猝死是其个人行为导致的后果。
因此,法院驳回了家属的上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