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总计7.64亿元。
资料显示,扬子江药业是医药行业巨头,曾连续6年位列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首。截至2020年,扬子江药业的品牌价值达505.95亿元。其产品“蓝芩口服液”“苏黄止咳胶囊”广为人知,也是此次的涉案产品。
扬子江药业被罚不是孤立事件。据统计,2021年以来,医药行业已被开出多张反垄断罚单。1月29日,先声药业因涉嫌原料药垄断,被罚1.007亿元;4月1日,天津天药药业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被罚4402万元。
扬子江药业本次处罚早在预料之中。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立案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简单点说就是,批发商、药店不能低于规定价格卖药。
根据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单公布后,扬子江药业在官网回应称,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但是,刚开始的时候,扬子江药业对调查的态度是抗拒的。
今年1月8日,扬子江药业在调查听证会上表示,公司未实施垄断协议。理由是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没有采取惩罚措施。
扬子江药业的意见并没有说服力。调查显示,扬子江药业曾以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手段,对不遵守价格管控的经销商实施惩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垄断协议已得到有效实施。而本次披露的行政处罚书在处罚理由一项中还表示,扬子江药业在调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调查后期才开始积极配合。
颇为巧合的是,一年前,即2020年4月,扬子江药业与广州海瑞药业、合肥医工医药、合肥恩瑞特药业、南京海辰药业4家企业涉嫌原料药垄断的案件审理结束。扬子江药业获赔将近7000万。而本次,扬子江药业因为垄断赔被罚金额是当初获赔金额的10倍还多。
多起被罚事件也显示,随着反垄断法在2008年实施以来,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垄断行为也不再简单和粗暴。但是,违法企业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偏差。
业内人士认为,固定和限定价格在行业内是普遍情况,发生频率和发生方式都在泛滥,垄断已是医药行业痼疾,“反垄断”铡刀正当其时。未来,医药企业的合规要求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的专家时建中向媒体表示,扬子江药业不是第一起,毫无疑问也不是最后一起。近几年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点就在医疗行业,这是国家发出的强烈信号,对于像医药这类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反垄断的执法压力是持续的。
结合国家对各行业高技术、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鼓励以及国际竞争高端化的大趋势,本次反垄断的惩罚意义也呼之欲出,罚款不是目的,而是引导市场良性竞争的手段。
有评论指出,与互联网行业资本无序扩张导致的垄断不同,本次药企反垄断更多的是让弊端已多年沉淀的老牌药企刮骨疗毒,换发新生。市场繁荣绝不是早已满溢的普通药品领域内卷厮杀,而是如创新药这样的一片新蓝海。反垄断法的直接作用是通过严格监管及处罚,打碎企业使用渠道封闭、排他性交易等低端竞争手段的幻想,鼓励医药企业,尤其是大型药企加大研发投入,从根本上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百花齐放、百舸争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