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从后座意外跌落受伤,妈妈成了被告,应当赔偿吗?
最近,一起案件引发广大的网友热议。孙丽和李红认识多年,二人一直相处得很好,孙丽和李红分别结婚后,李红和丈夫在中学上班,而孙丽因为照顾孩子成了全职妈妈,李红和丈夫工作比较忙,有时候李红就让孙丽帮忙接送孩子,这一接,就接了两年半。
这天,孙丽像往常一样接送孩子上下学,李红的女儿萌萌吵着要和孙丽的女儿一起玩,但李红学校里还有课程安排,李红便把萌萌留给了孙丽,自己返回学校上班。
孙丽骑车载两名孩子回家途中,萌萌突然从电动车后座跌落。这可把孙丽吓坏了,孙丽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李红夫妇。
第二天,萌萌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孙丽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可是李红要求孙丽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孙丽认为自己系义务帮助行为,不应赔偿,二人协商未果后,李红将孙丽告上法庭。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丽是否应当赔偿萌萌的全部费用呢?
释案说法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判决,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孙丽是否应当赔偿呢?
一、 孙丽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孙丽在接送孩子时,载两名孩子骑电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此过程中,造成其中一名孩子跌落并受伤的事实,孙丽有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侵权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孙丽赔付李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989.93元,扣除到院看望的2000元,孙丽还需支付3989.93元。一审后,孙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 孙丽的行为虽属侵权行为,但因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不需要担责
孙丽和李红认识多年,且系邻居关系,孙丽出于好心,多次无偿帮忙李红接送孩子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孙丽在接送孩子时,作为帮工人将萌萌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孙丽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孙丽基于情谊,接送李红的孩子,并在事后及时给孩子治疗,给了李红2000元钱。二审法院认定孙丽对孩子意外跌落受伤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李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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