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统合:浙江省湖州市经营村庄的新模式

爱农者看闻 2024-03-07 08:13:52

作者:王晓飞 岳晓文旭 周立

摘 要:探索村庄发展与经营的模式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总结村企合一、有为集体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湖州市L村“村+公司+家庭农场”的发展实践进行单案例研究,并提出经营村庄的新模式——“村企统合”。村企统合是统筹规划基础上的统一经营与合作,促成了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其本质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体现出农民主体性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表现出弱依附性、弱行政性与强经济性、强社会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村企统合产生的前提,村企统合也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村庄创新实践。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然而,面对“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的“新三农”问题,乡村振兴如何实现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构建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乡村振兴指明了一个可行的方向,即通过经营村庄振兴乡村。

所谓“经营村庄”,是指把现代科层制结构组织起来的企业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应用于按以派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组织起来的村庄社会,使村庄成为一个经济实体,通过经营促进集体资源开发与集体资产增值(卢福营,2013)。中国以经营企业的方式来发展乡村,可以追溯到1958年“公社工业化”过程中的“社队企业”(或称“社办企业”),即在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由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队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突破了社队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正式将家庭工业列入发展范畴。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家庭工业共同构成乡镇企业的三类组织形式,这三类形式也在此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90年代,乡镇企业调动乡村发展的积极性,异军突起。到了90年代末期,由于盲目重复建设、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以及产权模糊、权责不明等导致经营管理落后,乡镇企业纷纷垮台,国家开始启动乡镇企业的改制,乡镇企业发展进入后乡镇企业时期,由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导村庄的经营,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新农村建设时期。学者们用“村企合一”来概括上述时期的经营村庄(折晓叶等,2005;郑风田等,2012)。随着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联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完善,村庄作为发展和振兴的主体,其主动性不断提升,经营村庄的模式也悄然改变,出现了“有为集体”的新实践(刘景琦,2019)。但“有为集体”更多是在“能人治村”的层面对经营乡村进行概括。当前,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除企业、政府、村庄能人等以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到经营村庄之中,经营村庄也能够从“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方向转变,催生出新的实践。这些新实践、新气象亟需及时跟进并进行理论总结。

浙江省湖州市L村便是经营村庄新实践的重要标杆之一,其乡村发展模式受到主流媒体的肯定1,学界对其发展经验的研究也不断涌现,关注角度主要有示范村经验推广(李尧磊等,2020; 肖昊明等,2019)、产业融合(蔡谨静等,2020; 曾绍龙等,2019; 柯凤华等,2019; 邓华等,2018)、田园综合体(柴攀峰等,2020)等,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经验描述层面,也关注了该发展模式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胡巧莲等,2020),但就新发展模式本身的实践变迁逻辑分析尚有欠缺。因此,本文将着眼于L村这一新的乡村振兴实践,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L村经营村庄新模式“新”在哪里,二是“新”是如何实现的。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尝试对经营村庄的新实践进行由实践到理论的概括与总结,以更好地理解政策、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联互动。

二、经营村庄的实践变迁

以1984年提出发展乡镇企业为标志,经营村庄发展至今可概括为三个阶段,这些实践变迁可总结如下。

(一)经营村庄1.0:村企合一2

目前,学界对村企合一的探讨已较为充分,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改制与新农村建设两个时期,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政府、村庄和企业,主体间的关系随着权力对比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郑风田等,2011),且三者关系的变化也影响着生活在村庄中的村民福利。

乡镇企业时期专注于经济领域的集体化,以村企合一的形式发展乡村工业,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乡镇企业改制前的“村庄型公司”“村办企业”“集体化公司”;二是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公司型村庄”“公司办村”“公司化集体”(折晓叶等,2005; 郑风田等,2012; 杜鹏,2021),以及“以厂带村”(胡必亮,2004)等。这一阶段划分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密切相关。改制前,企业生产要素匮乏,需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劳动力上更多地依赖村庄资源,村庄占主导地位,对企业生产剩余享有更多份额。同时,企业作为村庄经济的共同体,其实际运营大多是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在体制上没有脱离对政府的依赖(纪晓岚等,2013)。随着要素市场的发展,村庄在分税制后丧失了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并且发展过程中因产权模糊而带来的种种问题3也开始显现(洪乌金,1997)。为克服上述问题,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乡镇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一些地方试点。改制过程中,村庄因掌握的资源替代性强,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村企合一由“村办企业/村庄型公司”过渡到“公司(或企业)办村/公司型村庄”。改制后,企业享有集体资源支配的话语权,对生产剩余享有更多的份额,村庄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企业(杨旭等,2013)。胡必亮(2004)研究的福星村(铁业)、折晓叶等(2005)研究的塘村(制鞋业)与郑风田等(2012)研究的永联村(永钢集团、钢铁产业)均属此类情况。而无论改制前还是改制后,主要问题都是政府与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问题(温铁军,1998)。

2005年提出新农村建设以来,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大,同时为工商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引导,这再次为村企合一提供了发展的土壤。这一时期的村企合一主要体现为村庄的“公司化”运作,即政府和企业联合实现对村庄的经营。具体做法是,政府将涉农项目与工商企业资本结合起来,主动对下乡企业进行项目配套,并使项目向工商企业经营的地域集中和整合。同时,政府鼓励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组建股份制企业,对农民进行集中安置,对土地进行统一整理和开发,鼓励企业与农户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焦长权等,2016)。但是,地方政府经营村庄的核心互动机制仍未脱离“土地经营”的范畴,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增减挂钩”以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集中和整合项目资源的重要方式,地方政府与工商资本占据主导,共同成为土地级差收益的剩余索取者(张伯宸等,2020),经营行为的核心在于满足政府自身意志和利益,而非村庄公共利益最大化(李祖佩等,2020)。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经营村庄1.0版本体现出强行政性、强经济性与弱社会性的特点,更多关注政府和企业,而忽视村庄主体性。首先,地方政府在经营村庄扮演主导者的角色,运用行政手段调动和整合村庄内资源,给予村庄或企业政策支持。其次,追求经济效益始终是重要目标。乡镇企业时期,企业所得是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以追求短期政绩最大化和地方效益最优化为目标,对村庄的经营表现出“谋利性”( Andrew, 1995;Peng, 2001;杨善华等,2002)。最后,村民在村庄经营中的社会福利增进有限(胡必亮,2004),且存在资源被侵占的问题(董筱丹等,2012;陈晓燕,2020)。

(二)经营村庄2.0:有为集体

基于村企合一模式的不足,新的实践进展开始关注村庄主体性,由此催生了经营村庄2.0版本——有为集体。刘景琦(2019)通过对W市的远郊农业型村庄M村的分析,提出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两委是一个“有为集体”,即能够在村域范围内,在村庄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处理好与政府、村民、企业之间的关系,纠正市场失灵,提升村民福利,完成国家政权建设任务。在经营村庄中,“有为集体”担负起了联系企业与村民、企业与政府、村民与政府、企业与企业的枢纽角色,发挥着中介机制、利益交换与平衡机制、平等协商机制等作用,成功将经营村庄的主动权抓在了村庄的手中,这一主动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想要落地村庄,必须与村集体打交道,并经过村集体的筛选,接受村集体的规范,例如企业要保证流转后的土地面貌不能有太大改变、保障村民的劳动权等;第二,村集体在项目下乡的过程中,加入自己的发展意图,借助外力组织自己的公共事务,既满足项目制要求,又满足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要求。2012—2016年,M村的村干部共引进6家企业入驻本村打造三产融合,村民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租金,享受优先保障的劳动权。同时,村干部利用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供给对村庄生产和生活空间进行改造,工商企业资本也参与了一些简单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可以享受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

有为集体为经营村庄提供了新模式,对于政府和企业的依附性有所降低,社会性增强;但是,这一模式仍存在不足。首先,刘景琦(2019)所研究的M村是典型的远郊农业型村庄,且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庄经营过程中的招商引资、政府资源对接都是通过村干部进行的,体现出强烈的个体依赖,仍属于“能人治村”范畴。村干部集经济决策权与行政领导权于一身,使得该模式具有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这种卡理斯玛式的支配类型具有先天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村庄经营的可持续性还会受制于现有村干部的连任与否。其次,虽相较于以“村政缺席”换取“福利增进”的1.0模式有所改进(折晓叶等,2005),但该模式下村庄资产的增值收益大部分仍进入企业的口袋,村民只获得土地流转租金与在企业务工的工资性收入。最后,当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要解构农村集体这一集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组织功能于一身的综合体,有条件的村要开展政经分离的试点工作。根据2020年8月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的结果,截至目前,全国74.5%的村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70.1%的村领到了登记证书,河北、湖南、陕西等11个省份90%以上的村完成了改革。该文中所关注的M村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社合一,也就是政经合一,与当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设立的现实情境所不符。

(三)经营村庄3.0:村企统合

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其中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被界定为统一经营的内容(韩俊,1998)。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提出之后,既让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为集体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统的不足,分的有余”的弊端愈加凸显,这也促使农村改革由原来的小修小补时期进入到提速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改革的再次出发奠定了基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释放出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信号4。2014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推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2014年11月,中央审议通过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各地试点开始推行。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三权分置”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解决“统的不足,分的有余”问题,将农村资源“统”起来经营提供了新的契机。

与以往经营村庄相同的是,政府和企业仍是重要参与主体。不同的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各地村庄普遍设立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村庄提供了新的参与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的、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特别法人,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资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5,对内具有互助公益性,对外具有受限制的营利性(宋天骐,2020)。这一新主体的产生,也催生了经营村庄的新模式。少数学者对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经营村庄进行了概括,将其称之为“村企共建”(罗兰等,2017)、“村企融合”(郭东旭,2019)、“村企合作”(郑文铖等,2019)等。当然,也有学者直接沿用了“村企合一”的说法(李天姿等,2019)。显然,对于这一新实践的研究尚不充分,对其概括无法统一,也无法体现出新模式的核心特征。

本文借鉴“政企统合”概念(陈永杰,2021; 陈国权等,2015),提出“村企统合”以概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乡村振兴中出现的经营村庄新模式。所谓“村企统合”,是指村庄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借助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资格与工商企业资本联合成立公司,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村庄集体资产的增值。其中,“统”的内涵包括统筹规划和统一经营。“合”的内涵包括,一是合作,既包括村内的股份合作,也包括多元主体(例如村庄、企业、政府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等)的合作;二是联合,包括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统合则可视为统筹规划基础上的统一经营与合作,以促进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其本质为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

村企统合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第二,公司的管理层一般由村集体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第三,“专业人做专业事”,村集体承担政策处理的角色,主要任务是保障项目发展,公司则承担村庄运营的角色,为村庄和村庄中其他主体的运营提供服务与指导。上述特征最终体现为村庄在经营中明显的控制权以及村庄经营的“制度化”。其中,控制权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事安排,村两委的领导班子成员是村民利益的代理人,其任职取决于村民的民主选举,其兼任公司的管理层体现了村庄在人事安排上的控制权;二是股权设置,从股权关系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份额在公司中占大头,使得村庄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制度化”与“个人主义”相对应,村庄经营不是由某一或某几个人所支配,而是由近似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专业团队来管理,实现了由“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的转变。这些特征使经营村庄呈现出弱依附性、弱行政性与强经济性、强社会性。

经营村庄三个不同实践形态的比较见表1。接下来,本文将以浙江省湖州市L村为例,展现村企统合的具体实践形态,并剖析该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机制。

表1 经营村庄的不同实践形态及特征

实践形态

经营村庄1.0

经营村庄2.0

经营村庄3.0

村企合一

有为集体

村企统合

时代背景

乡镇企业时期

后乡镇企业时期

新农村建设时期

乡村振兴时期

乡村振兴时期

参与主体

乡镇政府、村庄、企业

乡镇政府、村庄、企业

地方政府、村庄、企业

地方政府、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企业

地方政府、村庄、企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

依附性

强(乡镇政府、村庄)

强(乡镇政府、企业)

强(地方政府、企业)

强(村干部)

行政性

经济性

社会性

注: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这种生产的聚居点,也包括村庄中的村委与村民。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是采用了文献中的原始表述,此处的村集体既包括村委,也包括村集体成员,即村民,可视为与村庄同义。依附性一栏,括号中为被依附主体

三、村企统合的发展实践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回答“村企统合的实践形态是什么”以及“该实践形态的机制”问题,属于回答“是什么”“怎么样”问题范畴,宜采用探索式的案例研究方法。遵循样本选取三原则,本文拟选择浙江省湖州市L村为例。具体来说,L村所在的浙江省是较早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且其发展得到国家认可,符合重要性和代表性原则;2014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L村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产权执行主体,将集体资产作价入股成立乡土公司,经营乡村旅游产业,符合理论目标与案例一致性原则;L村提供了一种有别于以企业为主导的“村企合一”模式,也有别于不设集体经济组织、以村干部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符合理论抽样性原则。

为获取丰富且准确的资料,课题组对L村进行多轮实地调研,并通过现场观察、二手资料等进行数据信息的交叉比对。首先,课题组分别于2019年7月和2021年5月对L村进行2次为期5天的实地调研,对包括村支书、村主任、村两委成员、村旅游公司经理及普通职员、家庭农场主、民宿经营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县政府工作人员等在内的19名参与者进行访谈,收集到近20个小时的录音,并整理成11.5万字的访谈文本。其次,对L村两山学院、村展览馆、智慧旅游项目建设现场以及部分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并获得关键访谈对象提供的大量二手资料。最后,在数据资料整理过程中,多次通过线上回访核实案例信息,并查找公开报道、媒体采访视频以及L村相关会议资料等进行数据的补充和验证。

L村位于安吉县城东北部,全村总面积为16.7平方公里,以山地丘陵地形为主。全村现有人口2200人,分为16个村民小组,农户610户,党员86名。2011年前,L村是安吉县出了名的贫困村,村集体资产不足30万元,集体经济年收入仅1.8万元。经过近10年的经营,目前集体资产近2.9亿元,集体经济年收入提高到572万元。上述发展成就的实现,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见图1),一是美丽乡村建设到股份合作制改革前(2011—2013年),是村企统合经营的准备阶段;二是股份合作制改革开始(2014年)至今,是村企统合经营的实践阶段。

图1 L村的发展阶段

资料来源:调研获取的《2019年L村简介》

(一)村企统合的准备阶段(2011—2013年)

村企统合的准备阶段表现为以新的村两委班子为核心,凝聚政府、乡贤、设计院等主体的力量,将政策支持转化为村庄发展的“硬件”,并对村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2011年,L村所在街道党委抓住村级组织换届的契机,动员一批年轻力强、经商有道、富有家乡情怀的党员参选村干部,新的村两委班子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年龄41.6岁)、文化程度高(大专以上占40%)的特点,成为整合各类资源的重要主体。2011年,村两委班子抓住“在全县范围内打造美丽乡村精品村”这一契机,开启了大力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大胆实践“美丽乡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发展之路。2012年,安吉县出台《安吉县乡村旅游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引导乡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为未来乡村旅游发展打好基础。村两委班子再次抓住政策机遇,不断完善村内基础设施,高标准实施“村庄美化、道路硬化、庭院绿化、村组亮化、水源净化”的“五化”工程与鲁家湖、游客集散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一湖三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改过去脏乱差的落后村貌,成为浙江省森林村庄、浙江省卫生村。通过整合政府的政策资源,L村的“硬件”基础得以夯实。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结合L村无文化资源、无产业支撑、无山水风光的实际,村两委班子决定把改变村容、创建美丽乡村、发展家庭农场定为发展路径,邀请上海、广州的两家知名设计单位同村两委成员共同规划L村成长蓝图,即计划以野山茶、蔬菜果园、绿化苗木、药材等为主题,筹建18个差异化、特色化的家庭农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培育全国首个家庭农场集聚区和示范区。除此之外,村两委还在组建村庄发展的人才团队上发力,这为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要素持续流入村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村企统合的实践阶段(2014年—至今)

村企统合的实践阶段表现为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核心,凝聚村民、企业、政府、科研院所与高校、新型经营主体等的力量,将村庄发展规划落地。

2014年,L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了“资源变资产”“村民变股东”。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安吉县递铺街道L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替原村经济合作社行使相关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村民代表)直接过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直接过渡产生,首届监事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本保持一致。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6。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一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类似,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与社会工商资本联合注册公司,实现了“资金变股金”。2015年,L村引进本地企业——安吉浙北灵峰旅游有限公司,以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共同投资成立安吉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吉浙北灵峰旅游有限公司鲁家分公司,前者主要负责游客接待、18个特色家庭农场等的运营等,后者主要利用自身丰富的旅游企业管理经验,招揽客源并做好营销宣传。2015年底,L村家庭农场示范区基本建成,“村+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基本搭建起来。2016年,L村又成立安吉乡土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为L村村民、村干部、创业者、就业者提供乡村旅游方面的培训。此时,L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三家公司中均占股49%,安吉浙北灵峰旅游有限公司占股51%。

2017年,L村将3亿元的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注入到公司中,由于安吉浙北灵峰旅游有限公司无法按照股份比例继续追加投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购回51%的股份,实现对三家公司100%控股,并将安吉浙北灵峰旅游有限公司鲁家分公司更名为安吉乡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7。外部工商资本撤出后,原有组织架构、工作人员、经营经验、投资项目等都被保留下来,安吉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吉乡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吉乡土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分别侧重于运营、投资、研学,共同实现增加收入、积累资产、输出理念的目标,形成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合理分工,并保障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经营的话语权。2019年,L村成立安吉鲁家两山理论培训有限公司,与省委党校、市委党校以及省内外高校开展深入合作,培训内容包括两山理论的专业知识,也讲授乡村旅游发展、村级项目申报、台账管理等内容。L村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下属的专业化公司的运营下不断发展。

返乡创业的乡贤也是参与村庄经营不可或缺的主体。“田园鲁家”的首批9名农场主是9名乡贤,累计投资近1亿元,助力村庄经营。同时,村集体成立杭州、上海、江苏以及安吉4个招商组,组织12名乡贤能人,通过上门走访投资人、举办招商主题活动、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等办法,集中性、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L村在3年内共引进特色农场等项目18个。在此期间,村集体建设30公里绿道和4.5公里绕村观光小火车,将分散的家庭农场串联起来,并连接“两山”学院,形成L村独特的风景线。

2014年至今,L村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东风,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核心,与多个外部主体联动,实现了“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资金变股金”(见图2),并发展出村企统合这一经营村庄的新模式(见图3)。

图2 L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发展

图3 L村村企统合

注:乡土旅游管理服务、乡土农业发展、乡土职业技能培训、鲁家两山理论培训分别为安吉乡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吉乡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吉乡土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安吉鲁家两山理论培训有限公司的简称。图中数字表示箭头指出方向对箭头指向方向的占股比例

四、村企统合的实现机制(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村企统合产生的前提

2014年,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L村积极响应,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产权结构稳定,产权份额平等,财产责任强化与财产责任同经营责任相关联,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与利益上的关联与一致,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点,这是村企统合得以产生的前提。

1.产权结构稳定。

从成员来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由本集体成员组成,成员流动性受限。从产权整体性来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人,但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每一个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享有一份自己的独立权利,但是不能要求将自己应有的份额从整体中分割出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折股量化绝不是分割集体资产而是通过股份和分红的形式使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可视化。从产权管理来看,《继承法》等法律不适用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和有偿退出权有其自身特色(夏英等,2020)。现阶段集体资产股份转让范围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权管理多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宋天骐,2020)。

2.产权份额具有平等性。

在股份合作制实践中,股权分配的设置通常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按股份享受分红,由于当前村庄中各户成员数量基本相当,总体而言各户享受的收益额度也基本相当。这不同于股份公司中以出资额大小来设置股份数量并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体现出股权配置和收益分配的均等性。

3.财产责任的强化以及财产责任同经营责任相关联。

村集体成员是财产责任的承担者,由于股份的退出转让受到限制,其财产责任具有固定性,股东享有长久的、稳定的财产责任,因此对集体资产的维护发展具有责任感。并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存在破产问题,虽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不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开展高风险营利活动,设定其经济职能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宋天骐,2020),股东的财产责任与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此外,由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等由本集体成员担任,集体资产的盈亏也影响到其自身收益,财产责任和经营责任相关联,对经营者起着激励和约束作用。

4.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与利益上的关联与一致。

集体资产为集体成员所有,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属于集体成员的一员,按份额享有股份,同时其他集体成员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到经营活动中,集体成员可以说是集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角色中的至少两项于一身,享有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与利益上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

5.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村集体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集体资产作价入股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公司,在经营村庄过程中,各主体逐渐明确行为边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下属公司负责实际的运营工作,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且在管理与运营中体现出“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虽然,村两委干部中的部分成员既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又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经营管理,大部分集体成员只拥有所有权,不直接参与到村庄经营的决策之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有利于建立起稳定的、专业化的领导核心,同时强化“专业人才干专业事情”,有利于村庄的可持续稳定运转。

(二)村企统合是“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创新

共建共治共享是执政党治理理念不断提升和治理实践不断拓展的结果(马庆钰,2018)。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均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如同陕西袁家村一样,L村的村企统合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村庄实践创新,生动展示了如何以共建做大“蛋糕”,并在建设过程中保证农民主体性,以及以共治作为共建共享的保障,并以共享来实现共建共治的目的。

共建,即共同参与建设,强调多元主体参与。L村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核多元的共建体系,村企统合的准备阶段,以新的村两委为核心,整合政府、乡贤、设计院等主体,带来了村庄“硬件”的大幅改善与村庄发展蓝图的形成;村企统合的实践阶段,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核心,整合村民、企业、政府、科研院所与高校、新型经营主体等,形成了村庄的制度化经营。一核多元的共建体系,能够借助外部主体的力量来经营村庄,但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保障农民主体性。L村村民由乡村建设的旁观者向乡村的建设者、经营者、管理者转变,真正体现出“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的农民主体性(周立等,2021)。截至目前,L村村民返乡创业人员约110人,其中开办家庭农场14人,开办民宿、农家乐、食杂店、餐饮约35人,企业主约20人,电商经营者约20人,在公司和村委工作的大学生10人;在公司工作的村民有60多人,参与到绿化维护、保洁等工作的中老年人有20~30人;此外,18个家庭农场也为本村以及周边村庄的村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共治,即共同参与治理。各主体通过沟通、协商、调和、合作的方式,而不是简单的“硬碰硬”的办法共同参与治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进而表达一致性意见、采取一致性行动(夏锦文,2018)。L村经营过程中,共治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18家农场在产业确定上充分沟通与协商,不进行同质化竞争;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下,村集体、公司以及农场主之间多方调和,尽可能照顾到每个农场的需求和利益;村庄发展中需要迁坟,村集体以补贴、以穴换穴等方式说服村民,尽可能满足村民对于风水、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要求;村集体与农场主协商,农场发展中优先雇佣本村村民。多元主体协商共治,使得村集体、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村民个人等都可以在一定规则约束下,以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降低村庄经营的成本。

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共享也不是简单地搞治理成果的平均分配,而是要通过合作、互动、共建、共治,让所有参与者都能有更多的获得感,从而真正增进社会福利,不仅包括物质成果的共享,还包含公共利益、公共精神的共享(夏锦文,2018)。物质成果方面,L村自主创新出“三统三共”(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品牌,共建共营、共赢共享、共享共营)的“二次经济分配”体系,实现村集体与农场之间收益的公平公正分配。对村民而言,集体成员身份使其成为了一个有保障的“编制内成员”,入股分红相当于企业工人的“五险一金”,集体股由2014年375元/股增长到2020年32000元/股,还能获得可观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租金、房屋租金等,2020年村民人均收入达47100元。精神成果方面,村庄为年轻人提供了大展拳脚、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村书记也获得《榜样3》活动学习人物、全国最美基层干部、浙江省“千名好书记”、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优秀带头人”等荣誉称号;乡贤、农场主也从家乡发展、村庄发展中获得自豪感和荣誉感。

五、结论与讨论

村庄作为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发展与振兴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对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关于经营村庄,本文主要结论如下。

1.经营村庄的实践变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村企合一,第二阶段是有为集体,第三阶段是村企统合。村企统合在村企统筹规划基础上,进行统一经营与合作,促成了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其本质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体现出农民主体性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表现出弱依附性、弱行政性与强经济性、强社会性。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村企统合更加体现了村庄主体性,不仅能牢牢把握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而且能引导政府和外部社会资本进入乡村,并以乡村未来发展需要由村庄主导各项规划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整合利用,在多方共赢中实现乡村振兴;同时,村庄发展能够实现从强调村庄精英带动的“个人主义”式发展逐步转变为“制度化”的发展方式,对外依附性、行政性降低,经济性、社会性增强。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村企统合得以产生的前提。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建立起稳定化、专业化的领导核心,实现集体资产稳步增值,而产权结构稳定、产权份额平等、财产责任的强化以及财产责任同经营责任相关联,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与利益上的关联与一致,有利于集体成员利益的保障。

3.村企统合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践创新。

首先,一核多元的共建体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在借助外部力量发展村庄的同时,更能够保障农民的主体性,让农民享受到乡村发展的红利。其次,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成为共建共享的重要保障。最后,“三统三共”的利益分配体系使得多元主体都能共享村庄发展的物质成果,同时村庄发展也让各主体获得宝贵的精神财富,共建共治的目标得以实现。

但是,本文所关注的L村“村+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只是村企统合中的一种模式,中国乡村振兴实践中可能存在其他村企统合经营模式,未来的研究可以继续挖掘和关注新的村庄发展模式,不断为中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寻找实践路径。

原标题:村企统合:经营村庄的新模式——以浙江省湖州市L村为例

作者:王晓飞 岳晓文旭 周立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研究”(编号:20XNL012);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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