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汇律所吴少博律师解析:无污染企业因无环评手续被关停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3-17 17:23:08

在环保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不少企业面临着因环保问题而被关停的困境。其中,一些自认为无污染的企业,也因缺失环评手续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我们深入剖析这一现象,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真实案例引入:邯郸玻璃制品加工厂的遭遇 河北省邯郸市的张某,早在2000年就依托自家住宅,在屋后建起了一座玻璃制品加工厂。多年来,工厂运营平稳,既无污水排放,也无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仅仅产生一些废渣堆放。张某还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本以为工厂能够一直合法经营下去。然而,2017年,当地环保形势趋紧,张某的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关停,且未获得任何补偿。张某对此深感困惑,自己的工厂明明没有污染,为何会落得如此下场?

二、律师深度剖析:无环评手续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环评手续并非以污染有无为唯一判定标准 许多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自身生产过程中没有明显污染,就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吴少博律师指出,一个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以及办理何种类型的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由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规定的。即便企业生产看似无污染,但如果被列入该名录中规定需环评的范畴,就必须依法进行环评。否则,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环保要求,进而面临关停风险。例如,某些电子组装企业,虽然生产过程中没有废气、废水等污染排放,但由于使用了一些可能对环境有潜在影响的化学试剂,仍需按照规定进行环评。

(二)企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与关停补偿的关联 从法律规定来看,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关停。不过,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企业实施关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比如一些位于生态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尽管投入了大量环保设施,但由于其所处区域的特殊性,对周边生态环境仍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政府在关停时需对企业的厂房、设备、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合理补偿。

(三)环评手续的最低要求与地方政策的影响 退一步讲,就算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环境影响极小,不需要进行复杂的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企业在环保手续方面的最低要求。此外,环保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制定的环保政策标准有可能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这就导致企业可能今年符合环保达标要求,明年因政策标准提升又变得不达标了。在现实中,部分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环保任务指标,有时即便企业环保设施达标、手续齐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达标而要求整改甚至关停,这与过去“以拆违促拆迁”的不合理现象本质类似。所以,企业从建厂之初就务必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只有这样,在后续遇到拆迁或者关停需要争取补偿时,才不会被政府抓住把柄。

三、企业的维权建议:两条路径走出困境

(一)申请补办环保手续,争取恢复生产 如果企业所在地区并没有正在进行的环保整治项目,而企业仅因无环评手续被关停,那么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补办环保手续。吴少博律师建议,企业首先要全面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详细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然后,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现场核查等工作。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自身有能力通过整改达到环保标准,在补办手续后,是有可能恢复生产的。例如,某小型服装加工厂因无环评手续被关停,该厂在委托专业环评机构编制报告表,并对生产车间的通风、固废处理等环节进行整改后,成功补办了环评手续,实现了复工复产。

(二)要求合理补偿,维护自身权益 若经调查发现,企业关停是因为当地有环保专项整治规划项目,那么企业有权要求政府对关停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合法补偿。企业需要收集一系列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补偿诉求,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房建设及土地使用相关证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证明经营收入情况、设备购置发票及清单、员工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用以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资产价值、经营损失以及员工安置成本等。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谈判,若协商不成,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效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养殖场因环保整治被关停,企业主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完善的证据材料,通过行政诉讼,最终获得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员工安置费等在内的合理补偿。

四、重点法条解读:明晰法律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关键规定 1. **环评的定义与范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表明,无论是大型工业项目,还是看似不起眼的小加工厂,只要其建设和运营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就需要纳入环评的考量范围。 2. **环评的分类管理**: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这就为企业判断自身项目所需的环评类型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 **环评的前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从根本上强调了环评手续对于建设项目合法性的重要性,企业若未依法办理环评就开工建设,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2. **违规排放与关停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企业的环保合规要求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排放达标,也包括环评手续的完善,而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是“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并非所有未办理环评的企业都一概要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面对环保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时,企业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而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环保手续。一旦遭遇不合理的关停,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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