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汇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解析:这样的养殖场拆迁没有补偿吗?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3-20 16:13:30

在复杂的拆迁情境中,养殖场拆迁补偿问题常常困扰着众多养殖户。今天,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深入剖析养殖场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聚焦:

河北邢台李某的养殖场拆迁风波 家住河北邢台某地的李某,早在2005年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租赁合同,随后在这片土地上建造了1000多平方米的简易棚,用于奶牛养殖。多年来,李某的养殖场经营得有声有色,效益颇为不错。然而,在2017年6月9日,当地政府却以养殖场未经相关土地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许可为由,将其定性为违章建筑,并要求李某限期拆除,且明确表示不予补偿。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陷入了困境,他该如何应对呢?

二、吴少博律师深度分析

(一)拆迁方常用借口与真相剖析

在现实中,养殖场拆迁补偿问题十分复杂。由于缺乏明确的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条文,很多地方政府在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出于降低成本等考虑,通过各种理由和手段拒绝给予养殖场任何补偿。例如,对于2008年以后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以及占用农用地建厂却未申请土地审批手续的养殖场,拆迁方常以此为由拒绝补偿。但吴少博律师指出,这些情形往往只是征收方逃避补偿责任的手段。

(二)从法律条文看养殖场建筑定性

以李某的养殖场为例,政府以其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认定养殖企业地面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进而主张拆违无补偿。但依据2008年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李某2005年建造的厂房并不属于违建。这背后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原则是指法律只适用于它实施后发生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在它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李某的厂房建于2005年,早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的生效时间,因此,不能依据新法将其定性为违章建筑并拆除且不予补偿。

三、吴少博律师给出维权建议

面对类似李某这样的困境,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养殖户们提供了以下切实可行的维权建议:

1.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养殖户要尽可能收集与养殖场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养殖设施建设的相关材料、养殖场经营的财务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证明养殖场的合法性和经营状况。

2.应对强拆的策略:若不幸遭遇强拆,养殖户应立即反复报警,并对报警过程进行录音。同时,在强拆现场,要利用手机等设备,对整个强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记录下强拆人员的行为、参与强拆的车辆等关键信息,为后续追究相关责任提供有力证据。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养殖户可以获取关于养殖场拆迁项目的前置文件,如拆迁许可文件、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对这些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违法问题,将为维权增添重要筹码。

4.依法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因违法强拆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养殖户可以依据该法律,向相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畜禽出清损失等进行合理赔偿。

四、重点法条解读

(一)《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

1.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条款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建设行为的处理方式,但对于在法律生效前已建成的建筑,需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样,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也需考虑法律生效时间和建筑建设时间的先后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在养殖场拆迁中,若存在违法强拆等侵犯养殖户财产权的行为,养殖户有权依据该法要求国家给予相应赔偿。 吴少博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如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切不可因忽视时效问题而失去胜诉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广大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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