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称仅关停养殖场不征地不拆迁便无补偿,此说法合理合法吗?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3-13 17:32:25

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行的时代背景下,环保整治成为各地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养殖企业,受历史因素影响,在环保合规方面常存在不足,致使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自 2016 年起,全国各地纷纷推行禁养政策,在此过程中,诸多矛盾随之涌现,其中政府关停养殖场却拒绝给予补偿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以河南南阳高某的养猪场为例,深入剖析这一复杂问题。

一、主要事实呈现

高某家住河南南阳农村,早在 20 年前便兴办了一个占地 3000 多平方米的养猪场。起初,该养猪场还获得了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多年来经营效益良好。2012 年,响应环保整治要求,高某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然而,在 2017 年年底,政府却以养猪场距离居民区太近为由,对其实施了环保关停措施,要求高某卖掉存栏的 10000 多头生猪,禁止继续经营。当高某询问补偿事宜时,政府回应称,既不征用土地,也不拆除厂房,且无相关规划项目,依据地方政策,无需给予补偿。

二、律师深度剖析

为推动环保进程、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对部分养殖企业实施关停措施本无可厚非,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然不顾企业的发展历程、经营年限等因素,关停且给予极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这种做法显然有待商榷。在本案中,政府以距离居民区太近为由关停养猪场,对此,我们需从多方面深入分析。

行为先后顺序与合法性判断:首先要明确居民区与养猪场的建成先后顺序。若养殖行为在先,居民区建成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对企业实施关停时必须给予补偿。因为在此情形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先,后续因周边环境变化导致的关停,不应由企业单方面承担损失。反之,若居民区建成行为在先,养殖行为在后,且养猪场未取得环评手续,关停不予补偿。不过,若养猪场取得了环评手续并验收合格,同样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应给予补偿。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地虽有不同的环境污染标准与相关规定,但主要依据仍是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即便地方有其自身政策,也绝不能违反国家上位法的规定。所以,政府仅以地方政策为由拒绝补偿,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

三、切实可行的维权建议

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高某的养猪场关停案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符合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便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界定关停决定性质:需深入调查《环保关停决定》的行为性质,判断其究竟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这一界定对于后续的维权策略制定至关重要,不同性质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与救济途径上存在差异。

审查关停决定合法性: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文件信息公开,全面审查《环保关停决定》是否合法。了解关停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合规,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四、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该条明确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原告需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确定责任主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清晰阐述诉求及相关事实;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为高某等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了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指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若当地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涵盖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方面。此外,补偿方式不仅有货币补偿,还可通过安置补偿,如规划工业园区、给予土地指标、优惠政策、税收奖励等,安置后再核算货币补偿金额。需综合考虑企业迁至新址后的发展前景与原经营状况的差异。

《环境保护法》第 40 条:若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接到通知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 15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在遭遇不合理的关停处罚时,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提醒广大养殖户及企业主,当面临政府不合理的关停且无补偿情况时,务必保持冷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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