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因环保被关停且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补偿缺失应对策略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3-17 17:25:13

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进程中,部分招商引资企业面临着因环保整治而被关停,甚至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却未获合理补偿的困境。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吴少博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遭遇此类问题的企业深入剖析应对之策。

一、真实案例:河北三河某投资公司的艰难处境 2008年,河北省三河市政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与民营企业河北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投资公司将投入5亿元资金,对当地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公司秉持着对政府承诺的信任,以及对当地发展前景的看好,迅速行动,陆续投入了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推进。 然而,到了2017年,形势突变。市政府突然向投资公司发函,声称此前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单方面要求终止履行协议。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不仅强制关停了该项目,还收回了土地,且未给予投资公司任何赔偿。 这一举措让投资公司遭受了巨大打击。前期投入的巨额资金面临打水漂的风险,原本基于协议所期待的未来收益也化为泡影。在无奈之下,投资公司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以挽回自身损失。

二、律师深入剖析:政府行为的不合理性与法律问题

(一)政府应遵循诚信守约原则,维护营商环境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众多企业响应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怀着对地方发展的信心与自身事业拓展的期望入驻当地。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主导方,主动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兴业,就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然而,部分政府在后续工作中,却出现了“说拆就拆、说关就关”的情况,全然不顾企业因此遭受的巨大损失。 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石。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合同的履行时,更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契约精神。在招商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不仅是双方合作的依据,更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政府随意违反协议约定,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降低了政府在企业和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明确行政机关在民事合同履行中的规则,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及切实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

(二)法律严格约束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严格规制,不得擅自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在上述案例中,政府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行为,若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就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约束,旨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推动政府践行承诺、诚实守信。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随意解除合同、强制关停企业等行为,不仅可能引发企业的不满与抗争,还可能导致政府陷入法律纠纷之中,损害政府形象与权威。

(三)政府应依法行政,避免“一刀切”,防止激化社会矛盾 通过该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地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并未做到依法行政。政府在推进环保治理等行政行为时,更多地关注了行政任务的实施,却忽视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在征收或关停企业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企业合理补偿。同时,政府必须具备合法的征收主体资格,且持有相关合法征收文件。 对于招商引资企业,不能一概而论地“一刀切”认定为违法,而应综合考量企业的来源、经营情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做法,不仅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还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甚至可能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平衡好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三、企业维权建议: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

(一)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对于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已使企业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此进行投资经营等活动,行政机关就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公共利益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对因关停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二)主张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争取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在此情况下,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企业在面对因环保关停导致的权益受损时,可以审视自身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若有,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在合法行使权力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四、重点法条解读:维权的法律基石

(一)《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该条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当企业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诸如强制关停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企业有权依据此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使得企业在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时有了寻求救济的渠道。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此条款具体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招商引资企业因环保被关停且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境下,企业若对政府的关停决定以及补偿决定存在异议,就可以依据该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征收、征用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补偿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企业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和合理的补偿。

(三)《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该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的多项权利。企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这意味着企业在行政机关作出关停等行政强制决定过程中,可以向行政机关陈述自身的情况和理由,对行政强制行为提出申辩。同时,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两种法定途径,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企业还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一系列权利的赋予,为企业在面对行政强制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应当充分运用这些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行政行为时,招商引资企业应保持冷静,积极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困境中找到维权的有效路径,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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