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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1971刑初1542号
1.基本案情
200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木某某在东莞市中堂镇某某大道某号经营东莞A制衣有限公司期间,替广州B服装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加工产品,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进行逃税。
经税务部门查明:被告人木某某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97471.9元、企业所得税税款人民币290399.85元,共计人民币487871.75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34.19%。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木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木某某已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关税款人民币487871.75元和滞纳金人民币487871.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木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罚款243935.88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无视国法,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进行逃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逃税罪对被告人木某某予以定罪处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木某某认罪态度好,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视被告人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木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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