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活在农村,就被现行的法律认定为村民。农村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所以农民就有了一种特殊的权力。
农村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由居住在一个自然村里的农民组成的。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各种自然资源,农民共同奋斗创造的一切财富,都是这个村全体农民共同所有。大家共同的财产,就要由大家来共同管理。任何人驾于农民之上,侵呑农民的财产,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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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的各种资源比较丰富,又相对比较零乱,许多资产资源都没有详细的账目。把眼睛盯在农村资产、资源上的人又非常多。这种情况,没有农民的参与管理,让少数人说了算,农民大家的财富,就会装进个人的腰包。
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管理比较缺失,资产资源的流失非常严重,农村改革前的许多资产和资源都不知道去向。
为了加强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国家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用法律的手段规范了农村各种行为的实行。
早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就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十六字方针。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的组织形式,农村就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的组织,农民当然是主人,所以农民就有当家作主的权力。
新岀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民可以查阅复制集体财产账目,查阅会计报告,查阅集体组织相关文件,集体组织每年必须向全体农民,报告工作和资产管理情况,农民可以选举各级领导,也可以罢免各级领导。这个法规,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更具体,更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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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查阅、复制会计报告,查阅集体的相关文件,这就是一个特殊的权力,可以罢免领导,也是一个特殊的权力。除了农民有这个权力外,没有人还有这种权力。
过去规定,账目是不能随便查阅的,必须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还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如今这样做,就是为农民实施监督权创造了条件。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有一条说法:那就是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要参照这个法律执行,说明了农村的一切行为,都要以这部法律执行。
农民总说自己没有权力,自己就看不起自己。每一个农民,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农民,权力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是只有一票的权力。
如果你对哪个人,哪个事不满意,自己不说,不去争取,你永远就没有权力。比如这个村干部不合格,或者有违法行为,明明知道,你就是不说,就怕自己没有力量,管不了,长此以往就成全了坏人。如果你有主人翁的意识,依法行使你的权力,很可能你的权力就得到了尊重。
我们这里有一个村干部,在国家征收土地时,为个人捞取好处,为亲友谋利益,有个农民就盯住了他,土地没征完,就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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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看看,农民对村干部怨声载道,有的甚至直接骂村干部,其实都没有用。你那个村的村干部不称职,农民是有权力罢免的,农民联名提岀罢免理由,就可以开会罢免。把气闷在心里,不走正确的渠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样还把农村集体大家的事业耽误了。
法律给农民的权力,就是让农民大家来监督,让村干部把大家的事情办好。并不是选上村干部,村干部就比农民大一级,来管农民。农村的管理,是农民的事就要大家商量,大家参与,大家管理,大家制定好的办法,由村干部去执行,而不是村干部把圈划好了,让农民去执行。
如今是法治社会,农村也不是法外之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农村风清气正,农民心情舒畅,让农村更加和协是大家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