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法》的出台,就是意味着农村又要搞大集体人民公社生产队模式吗?网络上很多人不去细读分析判断,而是断章取义,看了或听了这么一个题目,认为又要搞人民公社大集体生产队模式了。请看该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条款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一句特别重要,意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也就是保持原有土地由家庭承包模式不会改变,今天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而是农民将承包的集体土地以入股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

你可以入股加入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你也可以不加入,不是将土地全部收回搞大集体,并非以前吃大锅饭的生产队。以前的生产队是工分制,大家在一起劳动一起干活挣工分,年底按工分分配,多劳多得。农民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只是生产队的一名劳动者。现在要实施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民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年底按股分红。

村民可以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里面劳动,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不参与劳动,去外地打工挣钱,年底同样能按股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对农民,农村更深层次的一次资源的优化,是城乡融合的推进。农民不一定非要种地,城里人也不一定不能来农村当农民种地。不要把农村农民与种地挂钩,把城市市民与工厂挂钩,农民也可到工厂当工人,城里人也可到农村当农民,不要简单地把乡村理解成为是种地。未来的乡村包括三类人群:原住民,新村民,旅居客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通过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由于目前绝大部分村级集体组织的负责人都是由村干部兼任,而村干部的选拔制度重视的是其行政管理能力,而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的是有其市场化经营运作能力,现任村干部显然专业化程度往往不足,有资金有市场化运作能力的城里人也可以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来担任理事长!

理事长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还未形成,再加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情况,外部人员很难快速融入其中,因此在经营管理方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供给。

当前还有许多事要做。盘活乡村资产,缓解经济下行压力,释放乡村生态能量,资源优化,缩小贫富差距,这是我们希望的,也是农民希望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要恢复过去的大集体模式。相反,这是一种更加现代化、企业化、民主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旨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而非又要回到共同贫穷的生产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