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构成事实“返聘”,员工领取的是劳务费,并非工资。此时,单位可以不缴社保,但要求员工退还已领取劳务费,肯定是不合理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终止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员工一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便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也自动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前2~3个月,安排专人到社保部门核查档案、办理退休手续才行。
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达到退休年龄,却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此时,多缴纳的社保,是无法退回的,而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关系,也由劳动关系,转变成为劳务关系。
换句话来说,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退休返聘),员工领取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
因此,只要工作一天,员工付出了劳动,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务费。这是一种单纯的劳务关系,与是否享受了养老待遇无关,也不存在重复领取的问题。
此时,该怎么办遇到这种问题,可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与单位保持沟通,先按流程办理退休手续,确保可正常享受有关的养老待遇。
如果有返聘的需求,可与单位补签劳务合同,明确报酬、福利等,然后按合同执行即可。
至于说,补签劳务合同之前领取的劳务费,理论上是不用退还的。但考虑到以后和单位还有交集、还需与有关人员打交道,出于人情的需要,退还部分也是也已的。
万一单位强词夺理,不补签劳务合同、拒绝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且坚持要追回劳务费,那么就直接到劳动部门投诉吧,没啥可留情面的!
总之一句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此时领取的每一分钱,都是员工劳动合法所得。是否退还、如何退还,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而不是单位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