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李洁洁律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2-16 14:30:36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是我国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了征收和拆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实践中又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洁洁律师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是指在进行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之前,必须首先对被征收或被拆迁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充分的补偿。这意味着在搬迁活动开始之前,补偿协议应当已经达成,补偿款项应当已经支付或补偿条件已经得到妥善安排。

在得到合理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自愿进行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妥善安排的证明

首先,补偿协议是证明补偿安排的关键文件。协议中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协议条款需要清晰、完整,并且由双方自愿签订。

支付补偿款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用以证实款项的实际支付,是证明补偿已经得到妥善安排的直接证据。

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补偿档案和审计结果是补偿安排完成的官方证明。

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纠纷,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确保其搬迁后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不受影响,同时也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0 阅读:12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