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吕克律师:关于醉驾案件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解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2-17 14:48:40

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被列入刑事犯罪,属于“危险驾驶罪”,拘役加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转化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醉驾的一系列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克律师根据司法应对及裁判指引,分析解答了关于醉驾案件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供大家参考。

1、乡村小道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新公布施行的《道交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就大大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此举是为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就算是乡村小道,惩治醉驾一样不会手软。

2、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从而认定醉驾电动车认定“危险驾驶罪”?

目前看来,虽然实务中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而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仍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任性的游刃于法律边缘。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现在大街上跑的电动自行车,按着严格的国家标准认定,其实95%以上的都属于“机动车”范畴。所以,醉酒后骑着电动车到处跑的行为,也是犯罪,只是受地方执法部门的注意力不同只是力度不同而已。

3、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4、关于《意见》第4条规定的,“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是立案,还是先受案?是否在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后,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是否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办案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直接立案,或者先受案,待收到鉴定意见后,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办案人员严格按照立案审查期限规定的时限办理,不予立案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5、夜间查获的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案件,次日受立案是否存在问题?

对于夜间查获的醉驾案件,次日补办受立案手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各地要加强与属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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