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常见情形,抓住这些就能有效翻案!

涵涵聊社会 2024-07-30 09:30:31

关注陈律师比较久的朋友们都知道,陈律师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代理过很多给冤假错案翻案成功的案子。从陈律师自身的办案经验出发,真实发生的那些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果法官能注意到并且避免这些问题,我们冤假错案的比率是不是就能有所下降?如果律师能够发现冤假错案的成因,给当事人申冤成功的概率是不是就能大幅提升?今天,陈律师跟大家推心置腹讲一讲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哪几类成因,掌握住这些常见情形,才能精准有效翻案。

早些年的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当时法制尚未健全,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有限,再加上刑事诉讼法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还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味追求结案率,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形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法制逐渐健全,律师的地位有所提升,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日渐完善,为早期的很多冤假错案平反,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果,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冤假错案的问题,先不谈早些年的历史原因,在陈律师看来,当前冤假错案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实体法律适用错误

尤其是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水平有限的法官很难准确梳理本案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出了问题,自然后面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也就偏离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错误地适用了不恰当的法律条款,导致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解释或错误地判决,从而产生了冤假错案。不恰当地适用法律条款主要包括:

违反法律优先原则:

在适用法律时,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错误地适用了较低效力或已废止的法律条款。这虽然是最基本的法理知识,但实践中确实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会犯此错误。最基础的问题往往最容易出错。

2.适用法律明显与案件不符:

这源于法官对本案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定性,比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虽然名字是买卖合同,但是其中的条款都是按照借贷合同来起草的,此时不同的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就有偏差,但实际上最高法对此问题已经出台指导案例和相关的规定,有些法官可能并不了解,就产生了定性上的错误。这些提醒法律专业人士和民众,关注法律不仅要关注全国人大出台的基本法律,还要关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与立法和司法精神保持一致。

3.违反法不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通俗来说就是,新的法律不应当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比如一个案件发生的时间是1999年,就不能适用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而是需要适用在1999年生效的法律条款。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利用新法对旧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是非常容易被忽视但是很重要的一点,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明确本案适用法律在行为发生时是否生效或者废止。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客观上法官因为证据问题难以认清本案事实,另一种则是法官主观上偏信一方,枉法裁判,后者陈律师会放在第五点,这里先讲一讲第一种情况。想必大家都听过一句话,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虽然看似绝对,但是证据对一场官司的输赢至关重要,因为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多冤假错案之所以冤、之所以错就是在证据环节、基本事实认定的环节出了问题。

证据未经质证即采用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采信,简单来说,法官认定这个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之前,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比如,证据是否合法、是否相关、是否真实,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伪造的可能等等。证据质证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过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判决的正确性至关重要。但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案情简单,就会省掉这个环节,有些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不懂怎么质证,那些未经质证的证据被采用,用以认定的案件事实自然也经不起推敲,案件事实的真假一旦出了问题,那离冤假错案也不远了。

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有些案件的基本事实很难依靠一方当事人举证认定,尤其是普通百姓,根本无法接触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行政诉讼为例,行政主体作为优势一方,掌握很多信息和资料,本来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而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我们一般民众,不需要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只需要有初步证据即可。但是实践中,法官并没有贯彻该证据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过高的举证责任,而他们一般也很难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主体自然也不会主动提供,这样一来,基本事实很难认定。法官更倾向于采信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实际上无法呈现本案基本事实的真实情况,法官也不会依职权调查证据,导致所谓基本事实就成为行政机关口中主张的是非黑白。

违反正当程序

不可否认,我们国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观念的好坏陈律师不作评价,但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来审案,陈律师就要说道说道了。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于程序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还是会存在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比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未经传票传唤或未依法公告送达即缺席判决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举证期限少于法定期限即安排开庭的等等。陈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公民不仅享有实体权利,还享有程序权利,最典型的就是辩论权,然而实践中法官却为了庭审效率打断甚至不听当事人的主张,这很有可能是在开庭之前就有了心证,预设立场,难以保持客观中立。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是我们司法公正路上最大的毒瘤。审判人员是公务人员,也是人,有些人难以经受诱惑,出于私利或者私情,故意偏袒一方,但既然坐在法官这个位置上,就应该洁身自好,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借机牟取私利。枉法裁判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在我国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陈律师的办案经验,常见的枉法裁判主要包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虚假诉讼制造假案、压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等等。冤假错案平反翻案不是件容易事,不仅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还要有捍卫权利的决心和不怕困难的心态。在冤假错案翻案的这条路上,陈律师已经坚守多年,今后也会继续走下去,以上总结都是陈律师多年的经验之谈,大家有什么相关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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